卖车未过户 登记车主应否垫付抢救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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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车未过户登记车主应否垫付抢救治疗费  某地发生了一起箱式农用运输车违章载客翻车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查明,该车是已停驶二个多月,由陈某低价购买用以从事载客运输。陈某买车后跟雇佣的驾驶员学开了4天车辆后便斗胆自己驾车载客上路,结果因其驾驶技术不行同时再加上操作不当而导致农用车翻至路下5米的稻田中,造成21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因受伤人数众多,急需较大数额的抢救治疗费,可现在的车主陈某家一贫如洗,拿不出钱应急,怎么办?  本案在交警部门处理过程中,围绕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31日给江苏省高级人民

2、法院的批复精神,形成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为了伤者能够得到及时救治,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责令原登记车主负责垫付抢救治疗费。主要理由是:  一、由原登记车主负垫付之责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交警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是以《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为依据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

3、,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此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车主垫付。此案车辆未过户,原登记车主是法定意义上的车主,现车主无证驾车负全部责任且无赔偿能力,原车主有垫付抢救治疗费的责任。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

4、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  二、垫付抢救治疗费并不是承担事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了“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现在车主陈某自己驾车发生

5、事故,又无力支付抢救治疗费,为了保护伤者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得到及时救治,原登记车主理应先行垫付,然后再向陈某追偿垫付的全部费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并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实施。“批复”是在诉讼过程中判定赔偿责任人,是赔偿主体的确认。责令原登记车主先行垫付抢救治疗费是事故处理机关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且指明了垫付后可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一做法并不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相冲突。  第二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

6、法院“批复”中明确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因此,原登记车主无义务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包括垫付责任在内的任何责任。笔者同意这种意见,补充理由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属于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和‘批复’三种”。同时在第四条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

7、解释,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本案所涉“批复”对交警部门亦具有法律效力。即说交警部门在处理有关交通事故时,不但应当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还必须依照执行最新的司法解释。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

8、,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  其次,“垫付之责”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转承赔偿责任。所谓转承赔偿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赔偿责任。转承责任具有如下主要特征:①责任人与致害行为人或致害物是相分离的;②责任人为致害物或致害人承担责任须以他们之间特定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种特定关系,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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