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别与妇女人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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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性别与妇女人权问题——兼论社会性别的法律分析方法郭慧敏*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摘要】社会性别作为一种法律分析方法是国际女权运动尤其是女权主义法学运动的产物。用社会性别对妇女人权的考察须首先完成从“以妇女为本”到“以社会性别为本”的转变,这样才能打破在妇女内部谈妇女人权的限制,从一个更广阔的层面涵盖男女两性的角色,需求,地位及相互间关系。扭转妇女人权的边缘化并将性别平等纳入发展主流,这不仅有利于妇女人权发展,也为整个人权的发展开辟出一条可行的路径。用社会性别对妇女人权的考量方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女权主义法学对

2、妇女人权的分析方法可以借鉴,但中国必须走自己的妇女人权发展之路,国际化和本土化是中国妇女人权发展不能偏废的两个重要途径。【关键词】社会性别 妇女人权 本土化 法律一.社会性别——解构性构社会的法律分析方法社会性别是基于可见的性别差异之上的社会关系的构成要素,是表示权力关系的一种方式。 谭兢嫦、信春鹰主编:《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5年版,P145。社会性别(Gender)有别于自然性别(Sex),自然性别(sex)是男女的自然属性,即两性的先天的生物差异;社会性别(Gender),是指社会造成

3、的基于性别(Sex)之上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是后天习得的社会性角色,是由社会建构的差别即性构(gendered)(参阅CatharineA.Mackinnon,"Feminism,Marxism,Method,andtheState,Toward-Feminist Jurisprudence",JournalofWomeninCultureandSociety1983,Vol.8,no.4.)。gender原是语言学上的阴阳名词属性,1970年代之后,被女权主义者援用用以区别生物性别与社会性别差异。如同自然界中山川日月

4、被赋于阴阳属性,人类的性角色行为模式,也由后天社会界定,且经文化模造产生。社会性别在刚进入中国时,一般翻译为性别,后来译为社会性别,而在台湾的一些著作作另一种翻译为“性属”,意为性的社会类属。最早发现人的社会性别差异的是人类学家米德(M.Mead),米德在对三个原始部落的三种不同性别模式的进行研究后,在其著作《性别与性情》(1935)中第一次揭示性别的社会性:两性差异不是生物的,而是社会的,正式提出人非生而为男女。西蒙.波伏娃(SimmorDeBeauvoir)在第《第二性》(1949)中进一步阐述“女性是后天养成的。她认

5、为,相对于男子,女性是它者,是第二性的。妇女是男子定义的,在传统的二元对立关系中是客体,与作为主体的男子相对。1972年欧克莉(AnnOakley)在《性别、性属与社会》(SexGender&Society)一书中区分了Sex与Gender为两个不同的概念。参阅王雅各《性属关系――性别与社会、建构》台:心理出版社1999 P32盖尔.卢宾(Gayle11Rubin)在《女人交易――性的政治经济学初探》(TheTrafficinWomen—Noteonthe“PoliticalEconomy”ofSex)提出性/社会性别制度

6、的概念,认为社会性别制度不是隶属于经济制度,而是与经济政治制度密切相关的,有自身动作机制的一种人类社会制度。参阅王政,杜芳琴主编《社会性别研究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P21-22社会性别概念的核心在于:社会性别是组成以性别差异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成分;社会性别是区分权力关系的基本方式。产生于西方的女权主义法学是女权主义学说与法学结合的产物。也有人称之为“当代法学的女性主义运动”,是一种超越学术界限、结合理论和实践的思想脉动。……当代法学的女性主义运动从反对性别、种族歧视的讨论开始,……扩大到对法学基础知识、假设

7、、方法和实践的批判。在理论和实践上不仅由基础法学研究延伸到宪法、刑法、民法和立法学等各个法学领域,而且还对一些深刻的女性议题进行了冲击。 参阅陈妙芬《当代法学的女性主义运动》法学时评网2003-6-2122:31:28 社会性别这一概念对女权主义法学产生重大影响,通过运用这一范畴,女权主义法学对法律制度中的性构进行了尖锐的批判和改造。 吕世伦,范季海《美国女权主义法学述论》《法律科学》1998年1期批判的同时,学者们也进行了反思和建构。人们逐渐地认识到女权主义法学需要批判的是性别制度,而不是男性,不仅如此,社会性别研究需要

8、男性的同盟,妇女人权的进步是整个人权进步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社会性别作为一种法律分析方法,必须考虑同样的法律是不是给男女两性带来同样的结果,否则这个法律不仅是不平等的,很可能本身成为复制社会歧视的工具。我们知道,没有一个国家的女性真正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当代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妇女的法定权利,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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