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工业局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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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经济部工业局组织条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84-04-18【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经济部工业局组织条例    第1条     本条例依经济部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制定之。    第2条     经济部工业局(以下简称本局)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

2、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掌理左列事项:    一工业政策及法规拟订事项。    二工业发展计划拟订事项。    三工业管理、辅导、监督及统筹配合事项。    四工业发展环境改善事项。    五工业创造、研究、改进、推广之奖助事项。    六工业团体目的事业指导、监督事项。    七工业产品产销配合之规划及协调事项。    八军、公、民工业配合及工业动员研议与协调事项。    九工业登记及考核事项。 

3、   一○工业技师登记及监督事项。    一一工业区规划、开发、管理及加工出口区规划之指导事项。    一二工业外销品原料核退标准之拟订及进口工业原料、成品、设备、技术方面之审核事项。    一三工业技术合作及投资事项。    一四工业人力训练之协助、建教合作之协调、工业安全管理及工业公害处理之协助、推动事项。    一五其他有关工业发展、国际工业合作及工业行政事项。    第3条     本局设七组,分掌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4条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议事、档案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

4、5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副局长二人,襄理局务;其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    第6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七人,专门委员六人至八人,职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副组长七人,职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职等;秘书二人或三人,技正五十人至五十八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秘书一人,技正十人,职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科长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编审一人或二人,专员十二人至二十二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技士三十人至四十人,科员十六人至二十人,职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十人,科员八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办事员十三人至二十

5、一人,职位列第三或第四职等,书记九人至十九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前项组长、副组长及科长职位,得由技正兼任。    第7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8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9条     第五条 至第八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及职系说明书,就

6、经建行政、工业行政、工业工程、机械工程、电力工程、土木工程、一般工程、电子计算机、化学、药事、纺织工程、冶金、一般财政及财务管理、林业技术、法制、人事行政、地政、会计、企业管理、统计、一般行政管理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10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

7、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条     本局对外公文,以经济部名义行之。但关于左列事项,得由局行文:    一遵照部颁应行转办事项。    二依照部定办法督导进行事项。    三经报部核准事项。    第11条     本局办事细则,由局拟订,报请经济部核定之。    第12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国立中央图书馆台湾分馆组织条例    第1条     本条例依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第八条规定制定之。    第2

8、条     国立中央图书馆台湾分馆掌理各种图书之搜集、编藏、考订、展览、研究等业务及辅导台湾地区图书馆事业之发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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