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肖像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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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集体肖像权的保护解迪摘要在侵权法视野中,对集体肖像权的保护问题研究较少,我国立法关于集体肖像权的规定又极为简单。学者们对集体肖像权研究结论也难以统一。正因为人们对集体肖像权益存在不同认识,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这里将对集体肖像权的保护进行初步探讨,借鉴国内外关于集体肖像的规定,在各种观点理论下研究集体肖像的概念特征,并探讨对集体肖像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在侵权法上,应当承认集体肖像权益的保护价值。理论的研究都是要服务于实践的,国内许多学者关于集体肖像权益的研究也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解决实务中的纠纷。关键词集体

2、法益 立法定位 法律保护随着我国体育娱乐事业的发展,名人肖像的商业价值增加,而其中涉及到一个新的法律词汇“集体肖像权”。在王利明教授负责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三百四十条中就规定了“集体肖像权”,即“数个人的肖像并存在一个载体上的,每个权利人肖像的行使以不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为限,未经他方同意不得公开。”[1](p96)但随着各种集体肖像侵权案件的发生,人们需要更加深入的了解什么是集体肖像,如何去保护自己的集体肖像权益。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因此,本文对集体肖像权的法律界定、必要性、司法保护现状与

3、合理使用进行了说明和探讨。希望能为集体肖像权的法律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一、集体肖像权问题的提出“集体肖像权”问题的出现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即有关这种权利的侵权案件的发生。目前,国内较为著名的关于“集体肖像权”侵权的案例有两个:信禾公司侵犯三军仪仗队集体肖像权案件和姚明诉可口可乐肖像权侵权纠纷案。这两个案例的出现使得“集体肖像权”在法律上予以真正确立更加迫切。2005年4月,三军仪仗大队将一纸诉状递到了一审法院,诉称信禾公司为推销其生产的 将军剑和红色八一步枪,使用该部队的肖像和名称为产品进行广告宣传,认为信禾公司

4、侵犯仪仗队的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2005年11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三军仪仗队要求认定信禾公司侵犯其名称权、肖像权的主张,确认信禾公司侵犯三军仪仗队名誉权,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经过二审程序审理,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三点基本认定:①认定仪仗队官兵整体肖像利益应受到保护。涉案照片内容虽为三军仪仗队军官的肖像,但照片体现的是三军仪仗队的形象,该形象具有较高的商业使用价值。虽然三军仪仗队不能依据法律享有该照片的肖像权,但三军仪仗队对于使用该照片所

5、带来利益(整体肖像利益)享有权益,该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②认定信禾公司使用“三军仪仗队”名称的目的在于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推销,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其行为构成对三军仪仗队名称权的侵犯。③认定信禾公司并无诋毁、诽谤三军仪仗队名誉的行为。因此,三军仪仗队认为信禾公司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该院的前述判决就是据此三点认定而作出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的终审宣判:信禾公司侵犯了三军仪仗队整体肖像利益、名称权,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向仪仗大队公开道歉,并赔偿人民币

6、80万元。其中三军仪仗队被侵犯的是“整体肖像利益”其实就是集体肖像权益。由此案可以看出,法律不可能永远周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新的社会现象定会出现,而现有的法律却无法解释与规制,与其放置不顾,导致权利互相冲突,不如立足现实,大胆的作出尝试,为日后的立法作出符合社会理性的价值选择。集体肖像中出现的权利混乱正是人们权利意识逐渐增强的结果,所以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

7、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7大可以将集体肖像权这一概念引入,通过让全体肖像权人对整张集体肖像共同享有一个集体肖像权,使得各权利人的权利互相协调统一,就像财产中的共同共有及著作权中有关合作作品的权利分配一样,恢复权利的和谐状态,从而弥补

8、法律漏洞。而第二个案例,是我国著名篮球运动员姚明向法院起诉可口可乐(中国)有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纠纷源于目前可口可乐公司市场上热卖的一种瓶身上印有中国篮球队队员姚明、巴特尔和郭士强肖像(姚明居中)的可口可乐产品。姚明诉称,他只与百事可乐公司签约,授权该公司使用其肖像。而可口可乐公司未经他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和姓名并用于商业销售,侵犯其肖像权和姓名权,故要求可口可乐公司停止将其肖像和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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