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7033670
大小:16.14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8-26
《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 篇一: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时了解和研究本局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中有关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监督的精神决定建立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局所属有复议任务的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经局领导批准,现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规定 一、为了加强上级复议机关对下级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2、定。 二、本局所属有行政复议任务的工作部门,作出的具有下列内容之一的行政复议决定,均须依照本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县人民政府备案: (一)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复议机关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发生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地区、本部门有较大影响的; 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工作,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进行登记和管理。 四、作出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工作部门,应当在作出行 政复议决定的十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备案,一案一备。报送时,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应填制备案报告,备案报告按规定式样填报,并附备案的行政复议决
3、定书文本二份。 五、对报送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查,对确有违法或不当的复议决定,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根据情况调阅行政复议案卷,提出处理意见。 六、不按期上报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单位,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通报批评。 大洼县民政局 篇二:江苏省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办法 江苏省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掌握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情况,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4、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 报送各级人民政府备案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迳送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决定,包括以下情形: (一)行政复议事项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行政复议事项涉及的行政许可行为对申请
5、人生产经营影响巨大的; (三)行政复议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调整的; (四)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对本部门工作有重大影响的; (五)行政复议申请人为十人以上的; (六)其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报送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一级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
6、部门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四)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五)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六条报送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被申请人的答复书; (三)第三人意见书; (四)行政复议决定书; (五)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由备案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7、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来自:小龙文档网: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行审查,必要时,备案机关可以调阅行政复议案卷。 第八条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督查,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报备机关的办案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确有违法或不当的复议决定,可以依法责令原作出行 政复议决定的机关重新处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纳入本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备案机关定期分析并通报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情况。对不按本规定上报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单位,备案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本办法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试行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