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规范银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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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监会规范银信合作  篇一: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  银监办发?XX?148号  法规部、研究局、银行一部、银行二部、银行三部、银行四部、非银部、合作部、创新监管部、统计部、财会部、信息中心:  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XX?72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XX?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各商业银行应于XX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

2、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为进一步做好转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转表范围  原则上银信理财合作贷款余额应当按照每季至少25%的比例予以压缩,余额指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融资类中贷款、受让信贷和票据资产的余额。对于XX年内按合同约定到期的,采取自然到期的办法,不再按季度计入风险资产和计提拨备;对于XX年及以后到期的,从XX年起,按每季度25%计入风险资产和计提拨备。  二、关于转表方式  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入表标准的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表外资产,各商业银行必须转入表内;不符合入表标准的部分,  可

3、将相关产品单独列示台账,并相应计提拨备和计入加权风险资产,不对账务进行调整。  三、关于调整“1104”报表  为加强对银行转表情况的日常监测,由各监管部门负责设计符合监管需要的报表和填报说明,报统计部统筹协调后交信息中心组织开发相关系统。在系统开发完成前,由各监管部门以手工方式收集相关报表。  各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对被监管机构的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按照时间表做好银信合作业务资产转表工作,加强现场检查或实地走访以核实转表情况。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篇二:银监会正式公布银信

4、合作规范  银监会正式公布银信合作规范  XX-8-135:18:00李正每日经济新闻  出口政策落地,国家队建仓战略曝光  元旦临近,注意三大看点  [字体:大中小]收藏订阅RSS分享打印[网友评论0条]  银监会8月12日正式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银监会认为,银信合作业务充分发挥了银行和信托各自的功能和优势互补,满足了客户资产配置多元化的需要。但同时其业务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风险隐患这一块。  银监会称《通知》主

5、要强调了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业务中要坚持自主管理原则,并对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实施余额比例管理,叫停了开放式信托产品,重申了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风险较高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限制。  银监会规定,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通知》指出,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对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另

6、一个要求是信托产品不得设计为开放式。  信托资金同时用于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该信托业务总额按单一融资类业务计,应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通知》要求,对设计为开放式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类、融资类或含融资类业务的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停止接受新的资金申购,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通知》还鼓励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探索业务合作新模式和新领域。信托公司的理财要积极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引导资金投向有效益的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高端制造产

7、业等新兴产业,为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做出积极贡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通知》对于归属银行方的风险,银行必须满足监管要求;对于归属信托公司的风险,信托公司必须履行受托人尽职管理责任;对于归属投资人的风险,银行必须做好风险揭示,投资人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以此真正发挥信托公司的制度优势,将银信合作规范化,阳光化。  篇三: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银监发[XX]72号  【发布日期】  【法规类别】银行

8、监管【实施日期】  【唯一标志】136288  【全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XX〕72号XX年8月12日)  (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英文译本)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促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风险,现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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