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互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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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委〔2009〕38号)精神,开展多种形式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互助活动,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更好地与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有效缓解患病在职职工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负担,增强职工抗疾病能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总工会建立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负责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以下称职工医疗互助)的制订、修改等工作。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保障部,负责职工医疗互助的

2、组织、实施、审批等工作。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负责做好本地区、本系统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负责各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人员的登记建档、互助金的收取和申请补助金的受理、审核、发放等工作。第三条 职工医疗互助对象为已参加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不享受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企(事)业在职职工。第四条 在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名下设立职工医疗互助金专户,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市总工会经审会、财务部的审查监督和社会审计。职工医疗互助金按照“互助互济、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市总工会拨付一定的资金,作为职

3、工医疗互助补充资金;在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经费。 第二章 互助期限和交费标准 第五条 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起止时间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交费标准为每人50元,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收交。在一个互助期内,各单位工会可为本单位新增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三十天内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手续。第六条 对第一期职工参加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的单位(新增职工除外),按以下方式办理:(一)在第一期互助期内没有获得医疗互助补助的单位,按参加人数不需交纳第二期的互助金;(二)在第一期互助期内已获得医疗互助补助的单位,按本单位在第一期内获得的实际

4、医疗互助补助金交纳第二期的互助金,或按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交纳第二期的互助金。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maintenancemeasures,thereisabigsecurityrisk,managementhashadagreatimpacttothecity.3.1-8busterminalstationstatusinYibincitylayouts(4)hoursofoperationmostofYibincitybuslinesin

5、5:30-6:20,andbasicallymeettheYibintravelneeds.Bus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规定,职工医疗互助金可由单位行政交纳,也可由单位行政、工会和个人共同交纳。 第三章 参加程序 第八条 职工申请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由所在单位工会以团体形式组织参加。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90%,100人以上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80%。第九条 各参加单位应在当年8月底前,将《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

6、团体申请表》、《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参加人员名册》(电子文档)、当年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复印件及职工医疗互助金一并交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由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汇总交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手续,也可由各参加单位工会直接交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手续。 第四章 互助待遇和申请补助程序 第十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其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经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承担在20000元(含)以下的部分(不包括自理、自费部

7、分)医疗费,由职工医疗互助按比例给予补助。第十一条 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的标准,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确定的范围,按以下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计算方式给予补助:(一)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助20%,补助金低于100元按100元补助;(二)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1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之间的部分补助50%;(三)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10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之间的部分补助90%。   第十二条 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2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医疗困难救助。第十三条 经职工医疗互助

8、补助后仍有困难的职工,由办公室视困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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