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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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第三章城市供水规划与供水工程建设第四章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与保护第五章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与经营第六章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满足城市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和饮用水质量,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

2、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和使用城市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概念定义】38/38《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建制镇以及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建制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乡村区域。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城市用水,是指用户根据生活、生产等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城市供水企业,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利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在特许经营地域范围、业务范围和期限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生产经营的法人。城市供水设施,是指

3、净水厂、泵站、取水井、输水配水管网、闸阀、消火栓、结算水表、二次供水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第四条【城市供水的原则】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科学合理的供水规模、类别、价格。第五条【管理体制】城市供水是社会公用事业,是重大民生工程,生命线工程,关系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供水和城市节约用水工作。38/38《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卫生、质监、价格、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第六条【鼓励科技进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供水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鼓励开展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第七条【城市供水的城乡统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市供水政

5、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逐步推动实施城乡区域供水,加快区域供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第八条【公民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九条【应急预案】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制订城市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供水事件的发生,规范、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供水事件。形成与水厂现有工艺和设施相匹配、便于实施、快速响应、经济有效的城市供水应急处理体系,并组织不同38/38《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级别、类型的应急供水演练。

6、第十条【行业协会】城市供水排水行业协会是联系城市供水、排水市场主体与政府的桥梁。发挥行业协会特有的自律、服务、灵活、高效的特点,是促进城市供水市场发育和成熟的积极因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排水行业协会的培育、扶持、指导和管理。城市供水排水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依法开展活动,发挥服务、引导和监督作用,促进城市供水排水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第十一条【编制供水水资源利用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主管部门编制城市

7、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建立供水安全规划与管理的技术方法体系,制定供水安全保障的技术经济政策体系。第十二条【水资源利用规划的原则】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38/38《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第十三条【严格保护地下水源】城市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用地下水: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8、 (二)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的;  (三)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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