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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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江西京九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邹卫国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举证、质证、现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被告的行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负有服从的义务,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2、行。本案中被告为第三人魏政良和魏必荣已办妥房产证,根据有关规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完成,不需要征得对方同意,也就是说魏政良和魏必荣是否领取房产证不影响被告行政行为的效力。况且,被告为了证明其行为的客观存在,还向国家审判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出具证明一份,因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完成。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这是对象要素。本案中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是第三人魏政良和魏必荣作出的。4、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是内容要素。本案中被告把房产证签发给第三人魏政良和魏必荣的行为就是内容要素。另外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

3、方面的特征:1、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行政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的目的是要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取得产生、变更、丧失或者消灭等。2、单方行为。按照能否以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即能成立为标准,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思表示即能成立,无须行政相对人同意。3、外部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中被告的核发房产证的行为属于外部行为。4、个别性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项的一次性决定。二、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根据被告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材料来分析:1

4、、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一份,它仅证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桂旺巷22号房屋的来源,与核发的房产证无直接关联性。杨家厂派出的证明是复印件,无法确定其真实性。2、南昌市公证处公证书三份,时间均为1993年7月13日,编号为(93)洪民证字第0309号、第0310号、第0311号,内容为继承权公证、赠与公证和财产分割公证;上述三份公证书证明:A、铁街29号拆迁安置的三套房子为万水莲和魏必荣共有、万水莲死亡、魏必荣及子女魏政良、魏寿良、魏春香自愿放弃继承权,由魏福良、魏政良、魏恒良共同继承;B、魏必荣将自己所有的一半房产自愿赠与给儿子魏福良、魏政良、魏恒良共同所有。C、证

5、明第三人魏政良通过财产分割得到桂旺巷22号房屋的所有权和处分权。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3至此,魏必荣对包括争议在内的三套房已

6、丧失了所有权和处分权,为魏必荣办理房产证既缺乏事实根据,也缺乏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行为。假设被告为魏必荣办理房产证成立。那么,为魏政良办理共有产权证又是错误的,因为魏政良不是争议房屋的唯一共有人,还有其他五位继承人也是共有人。因此,被告的举证观点不管怎样解释,都只能证明其发证的行为是错误的。在被告举证的基础上,原告举证的一份被告于2007年3月5日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1、出具的单位为南昌市房地产权交易管理处,是行政机关,即被告南昌市房产管理局;2、出具的对象是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是国家权力机关,也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一旦查证属实,就会被法院

7、确定,就会影响它人的权利。3、证明的内容是:(1)桂旺巷22号101室由第三人魏政良于93年7月向被告申请登记,没有另外的人申请共同登记,包括魏必荣;(2)被告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批,延迟至2001年9月才进行审批;(3)被告产权核准为魏政良和魏必荣,而魏必荣并不是产权申请人,批准的依据不足,申请人都没有申请签字,也就是说没有申请哪里来的批准,皮之不存、焉能附毛。4、证明的目的:(1)被告出具此证明,说明被告愿意对此证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证明被告实施了具体的行政行为,就是接受第三人魏政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核准;(3)证明被告核准桂旺

8、巷22号101室的房屋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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