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病假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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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病假工资规定  西安从5月1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  执行一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元/小时。  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  执行二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元/小时。  周至县、户县  执行三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元/小时。  蓝田县  执行四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0元/月,

2、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元/小时。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

3、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

4、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

5、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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