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刑法和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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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誉权刑法保护诽谤罪诽谤罪是指故意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该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46条第1款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2  不构成诽谤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1

2、.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3.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必须要情节严重才构成诽谤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但对于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没有作出列举规定。对于“情节严重”,一般理解为是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情形。关于手

3、段恶劣,即散布诽谤内容的手段,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用文字散布,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为了达到使诽谤内容传播得广,使被诽谤人受打击大,而采用的手段,应可认定为手段恶劣。本案中被告人采用在工厂门口、政府门口、菜场门口、职工宿舍楼门口张贴大字报即为手段恶劣。关于后果严重,如造成被诽谤人自杀、精神失常、失去生活工作能力、神情恍惚而发生意外事故等等,应可认定为后果严重。关于影响很坏,主要是指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作者单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一、提交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

4、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诉状的名称为《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二)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三)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四)具体的诉讼请求。(五)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六)物证和书证名称、件数等。  二、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Hight

5、ideagainstCCPblo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ndpartoftheexposedTombareavacatedbyprogressiveyouth.IvisitedinBeijingin1985whenitwasoldundergroundcomrade,sisterofYaoZhiyingYaoMuzheng(thenDeputy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

6、eshengmenWai,theReed  四、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五、证明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或法医鉴定等。  六、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案件,原告应提交被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提交的证据(网上无相关概况,但刑事

7、证据是以下几种分类) ▪ 法定形式▪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陈述▪ 供述辩解▪ 鉴定意见▪ 检查勘验▪ 视听资料相关案例1、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0)张刑自初字第70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昕,1959年11月24日生于淄博市临淄区,汉族,大专文化,系淄博市中心医院感染科科长,现借调于淄博市卫生局医药科工作,住×××。  诉讼代理人:陈红梅,山东元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高新长,1956年3月20日生,汉族,淄博市种子管理站党委书记,住×××,系张昕之夫。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

8、告人:赵亦成,1951年3月2日生于桓台县,汉族,研究生,系淄博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兼局长,住×××。诉讼代理人:王爱林,山东元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张桂荣,51岁,淄博市中心医院小儿科主任,住×××,系赵亦成之妻。被告人:李建学,1964年9月26日生于临淄区,汉族,中专文化,系淄博市中心医院科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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