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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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是国家为了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提升规范性文件法律级次,落实好科学发展观而颁布的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XX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公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  (一)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需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于XX年1月1日起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行,其核心变化是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其目的是减轻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程度,

2、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减轻企业负担,推动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而营业税与增值税有较强的关联性,有必要保持两项税制之间的有效衔接。  (二)提升规范性文件法律级次的需要。作为对旧条例的完善和补充,15年来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营业税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了大量规范性文件,部分规范性文件有必要写进条例,上升到法规的高度,以提高执行效力和政策指导性。  (三)落实好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旧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无法更好体现依法执政、服务发展、以人为本等理念,应当做适当修改。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来

3、说,在我国的境内,如果是以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是销售不动产的企业与个人,应该以营业税的纳税人来进行缴纳营业税等各种税费。同时根据营业税条例的相关细则来看,对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行业为营业税的征收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加工修理、修配等行业不在这个范围之内。  条例全文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XX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

4、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

5、税率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

6、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第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

7、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

8、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九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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