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物业管理服务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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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事指南

2、表格下载

3、网上受理

4、状态查询

5、结果公示

6、办事咨询

7、常见办事事项

8、办事行风投诉热线

9、群众表扬信

10、 绿色通道热线电话

11、市长信箱

12、信访之窗

13、公众问答

14、在线访谈

15、民意征集

16、 网上调查生活百事

17、便民通道

18、民生服务

19、生活指南

20、咨询中心

21、查询中心

22、投诉中心

23、城市服务

24、金融服务

25、 投资服务

26、三农服务

27、特殊群体

28、场景式服务投资动态

29、招商项目

30、民生服务

31、工作流程

32、企业展示

33、市工业园区

34、市经开区当前位置:首页>>怀化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公示公告>>正文关于《怀化市城区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

35、知怀化市政府门户网站www.huaihua.gov.cn时间:2012-9-510:37:20字体:【大 中 小】浏览量:78次怀化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怀化市城区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广大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起草了《怀化市城区物业管理办法(草案)》(见附件),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344315551@qq.com     2.通信地址: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坪怀化

36、市房产管理局法制科(邮编:418000)     3.传真:0745-2270708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8日。附件:《怀化市城区物业管理办法(草案)》二0一二年九月三日怀化市城区物业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

37、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怀化城区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物业管理办公室,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38、授权,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协调、管理工作。住建、规划、公安、物价、环保、公用事业、消防、工商、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物业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做好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第五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39、,制定行业行为规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各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工作。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六条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用于客服接待、项目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值班备勤、业主委员会办公等事项。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在项目规划报批时明确位置和面积并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

40、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应当在初始登记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费用由开发公司负责,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改作他用。第七条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一)建筑面积按

41、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3‰至5‰比例配置,物业小区物管用房面积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二)地面以上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管理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4层,低于1层。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前,应当为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配置独立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器具。物业管理区域内二次供水、电梯、公共照明、园林景观、消防等用水、用电、用气,应当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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