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行政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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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行政调解制度  篇一: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  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总则管辖和回避行政处理程序一般规定行政处理的效力程序的启动调查证据听证决定简易程序裁量权基准期限期间、送达与费用特别行政行为程序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给付行政裁决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第八节第九节第十节第十一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  第五节行政调解  第六节行政规划  第七节行政应急  第五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六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2、立法目的)为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权,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时,适用本规定。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履行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应遵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四条(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有正当理由,

3、不得差别对待。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  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档案、材料,应允许其查询。  第六条(基本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应事前向其通知,说明做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基本原则·效率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

4、责,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第八条(基本原则·参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参与权,并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提供便利。  第九条(基本原则·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  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示均衡。  第十条(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

5、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正当合理的信赖。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责任主体)市政府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管辖和回避  第十二条(职权法定)行政机关的职权和管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十三条(地

6、域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机关地域管辖没有规定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涉及公民身份事务的,由其住所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都不明的,由其最后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  (二)涉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事务的,由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三)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四)不属于本款第(一)至第(三)项所列行政事务的,由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第十四条(管辖权竞合及解决)数个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事务都有

7、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行政机关管辖,不能区分受理先后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的,由各该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协商解决。  情况紧急、不采取一定行为将会对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事件发生地行政机关有进行必要处理的地域管辖权,但应当立即通知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管辖权争议的解决)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职权和管辖权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有管辖权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涉及执

8、行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处理;对需要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政府法制部门依法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申请指定管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发生行政机关管辖权争议时,可向其共同上级机关申请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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