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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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色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以下是小编搜集并整理的绿色施工有关内容。  绿色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绿色建筑,推动我市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市政府《潍坊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潍政发(XX]31号)、《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意见》(潍政字(2015]23号)等文件内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2、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使用空间及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中心城区范围内、两河流域(潍河、弥河流域保护与区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机关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如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中心城区主要河流(自浪河、虞河、张面河、浞河、大圩河、小圩河等)两岸和城区主干道(潍县路、北海路、新华路、虞河路、潍州路、和平路、向阳路、长松

3、路、月河路,宝通街、胜利街、东风街、北宫街、玄武街、凤凰街、民主街等)两侧,滨海区沿海,峡山环湖区域,坊子区矿坑片区、坊茨小镇片区、寒亭区杨家埠,城市出入口等重点区域重要建设项目0,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重大单体建筑(建筑高度l00米及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以及建筑高度60米及以上建筑群(3栋及以上)等由市政府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新建建筑,全面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峡山生态发展区等省级以上绿色生态示范城区范围内,新建建筑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不得低于50%。  鼓励前款以外

4、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采用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四条鼓励“被动房"超低能耗建设项目示范试点,充分发挥项目示范带动作用,引进国际化绿色建材和国际先进技术理念,带动高性能系统门窗、高效热回收系统等先进产品的生产制造和发展应用。  第五条绿色建筑项目应按《山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执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绿色建筑设计水平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绿色建筑有关要求进行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中实行绿色建筑专篇。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绿色建筑  标准要求,对绿

5、色建筑设计专篇进行专项审查,对不符合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不予通过审查。  第八条已按绿色建筑标准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各责任主体不得对涉及绿色建筑内容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对变更内容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绿色施工方案专篇,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施工现场要在公示栏中明示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和相关内容。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监督建设、施工、监

6、理等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及相关的标准规范。对不按绿色建筑设计文件执行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对物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绿化等相关管理制度。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选择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绿色建筑项目。  第十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在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绿色建筑项目,可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已竣工并投入使用满一年,未发

7、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现象绿色建筑项目,可申请“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作为同级财政给予绿色建筑资金奖励的依据。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从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编号,制作颁发证书和标识,并公告。  申报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标识评价管理工作;申报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推荐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申报

8、材料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推荐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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