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防暑降温费标准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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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防暑降温费标准XX  本月起开始发放防暑降温费,分为每月200元和每月140元两个标准。记者从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随着气温不断升高,很多市民致电12333咨询防暑降温费标准及发放等相关事宜。为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市人社局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要及时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不得以清凉饮料充抵防暑降温费。   高温作业中暑算工伤  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三条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2、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执行的高温补贴标准为XX年8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XX〕45号)文件。即: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中暑算工伤,可能很多上班族并不了解。根据XX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物理因素引起的中暑,诊断为职业病的,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诊断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可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0日内到属地

3、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记者采访了解到,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单位不支付可追刑责  “防暑降温费只是一项福利,企业可发可不发。”采访中一些劳动者及企业存在这样的错误看法。对此,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防暑降温费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要求现金发放,该发不发属违法行为。根

4、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XX元以上XX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职工想了解更多有关防暑降温费的问题,可拨打市人社局热线电话12333咨询。  ●标准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防暑降温费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  ●月份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所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保

5、障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备注: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随着气温的不断升高,为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人社局提醒广大用

6、人单位,防暑降温费从本月起发放,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不得以清凉饮料充抵防暑降温费。  多少度才算高温天气?  根据相关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在岗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是多少?  我市执行的高温补贴标准为XX年8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XX〕45号)文件。即: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

7、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我市目前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所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高温天气应怎样安排工作时间?  根据相关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

8、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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