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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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德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一:关于成立英德市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关于成立英德市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共英德市委办公室  英委办[XX]4号  关于成立英德市人民调解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成立英德市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林社金(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副组长:余国平(副市长)  麦福荣(市长助理、政法委副书记、市维稳及综治办主任)  成员:吴祖东(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东树(法院副院长)  刘达维(司法局局长)  谢龙生(公安局副局长)  陈志武(信访局副局长)  张大

2、炼(农业局副局长)  钱金勤(国土局副局长)  许炳森(水务局副局长)  王成秋(民政局副局长)  杨国强(社保局副局长)  谢绍东(劳动局副局长)  李玉军(林业局副局长)  李翠芳(总工会副主席)  张传远(国资公司副总经理)  王少英(妇联副主席)  杨志斌(工商局副局长)  丘少青(法制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由刘达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篇二: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XX(13)doc  湖北省城镇住  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鄂房改办[XX]13号  省房改直管高校房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省房改直管高校(以下简称单位

3、)房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保证房改资金安全,方便职工使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发[1994]43号和鄂政发[1996]43号文件精神,房改资金是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住房消费和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第三条本办法的房改资金是指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售房款、住房维修基金、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  第二章售房款  第四条按照国办发[1996]34号文件精神,售房款要按照专户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全额存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资金专户。  第五条售房款除留足住房维修基金后,余额可用于发放住房货  币化补贴。  第六条售房款可用于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经批

4、准,售房款可在其他住房方面使用。  第三章住房维修基金  第八条单位的住房维修基金是从售房款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和购房人按规定比例交纳的,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资金。  第九条房屋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房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电梯间、垃圾道、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上下水主管道、水箱、落水管、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十条住房维修基金按照一定比例缴存:  (一)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20%用于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5、基金;高层建筑应从售房款中提取30%作为维修基金。  (二)职工按照实交购房款2%的比例缴交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十一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房维修基金:  (一)个人缴存的维修基金结余部分返还业主;  (二)单位缴存的维修基金使用余额返还售房款专户中滚存使  用。  第十二条单位在申请使用住房维修基金前,应将具体维修项目和维修预算等事项向涉及的全体业主公告,并征求业主意见。  第十三条申请使用住房维修基金,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使用住房维修基金的报告;  (二)维修房屋的工程预(决)算书;  (三)维修该栋房屋的业主签名表(需2/3以上业主签名同意); 

6、 (四)申请使用住房维修基金的审批表。  第四章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根据鄂政发[1999]71号和省房改领导小组鄂房改  [1999]13号文件精神,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的方式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包括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按职工个人设立住房补贴资金明细账户,实行专户核算。  第十六条逐月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每月存入职工住房补贴明细账户。  第十七条职工在以下情形内可以提取住房补贴资金:  (一)购买、修建自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缴纳房屋租金的;  (四)离退休的;  (五)在职去世的;  

7、(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支取的。  第十八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补贴资金时,由所在单位核实职工是否符合申请提取条件,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补贴资金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购房合同,租房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凭证,离退休的单位证明或离退休证,在职去世的死亡证明等;  (二)符合申请支取条件的职工,应填写《湖北省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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