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管理与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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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理管理学护理管理与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第一节与护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一卫生法体系与护理法规(一)我国的卫生法体系1、法律宪法婚姻法刑法劳动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一)我国的卫生法体系2、卫生法体系:公共卫生与疾病防治法医政法药政法妇幼卫生法医政法特点:1)保护公民健康权2)跨越卫生法和行政法两个法律体系3)社会管理功能显著4)技术规范多一卫生法体系与护理法规(二)护理法1、定义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规范护理活动(护理教育,护理注册和护理服务)及调整这些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总和。(二)护理法2、发展始于20世纪美国1919年《英国护理学

2、》1984年WHO调查:欧洲18国,西太区12国,中东20国,东亚10国,均与制定了护理法规。二我国与护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49号颁布。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1号颁布。二我国与护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长会第31号公布:包括护士资格考试制度,注册制度,护士执业管理制度,执业监督处理制度.二我国与护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4.

3、《护士条例》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17号国务院令,公布的《护士条例》。 本条例共6章35条。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二我国与护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4.《护士条例》摘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二我国与护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4.《护士条例》摘抄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4、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二我国与护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4.《护士条例》摘抄(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二我国与护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4.《护士条例》摘抄(三)

5、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二我国与护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4.《护士条例》摘抄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

6、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二我国与护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4.《护士条例》摘抄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4.《护士条

7、例》摘抄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二我国与护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4.《护士条例》摘抄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

8、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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