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江第二大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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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长江第二大桥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10102(颁布时间)20010102(实施时间)20051012(失效时间)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文号)南京长江第二大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路政管理第三章 养护管理第四章 交通、治安管理第五章 经营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长江第二大桥(以下简称南京二桥)的管理,保护南京二桥设施,保障南京二桥安全畅通,发挥南京二桥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京二桥管理范围,是指自东杨坊互通立交

2、起至雍庄互通立交结束处止(包括南、北汊大桥,南岸、八卦洲和北岸三段高速公路引线以及八卦洲服务区)两侧隔离棚范围以内的陆域部分以及各桥头公园。南京二桥控制区域,是指南京二桥隔离栅向外延伸各100米。第三条 在南京二桥上通行的车辆、驾乘人员和在南京二桥管理范围、控制区域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南京长江第二大桥管理局(以下简称“南京二桥管理局”)为南京二桥管理机构,依法接受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南京二桥管理范围内的路政、养护、收费、经营监督和环境卫生管理;南京二桥管理范围的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和安全保卫由市公安局负责。

3、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对南京二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南京二桥沿线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南京二桥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南京二桥及其附属设施南京二桥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从事其他危及南京二桥安全的活动。第二章 路政管理第六条 在南京二桥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试车、摆摊设点;(二)设置交叉道口;(三)毁坏树木、花草;(四)在桥面、桥墩、拉索、灯柱及护栏上刻划、张贴;(五)倾倒、焚烧垃圾等废弃物;(六)构筑各种永久性工程设施;(七)其他损害南京二桥及其附属

4、设施安全和使用性能的行为。在南京二控制区域内,禁止进行前款第(五)、(六)、(七)项规定的行为,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第七条 在南京二桥隔离栅外缘各2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开山、采矿、爆破等各种影响南京二桥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作业。第八条 下列行为必须经南京二桥管理局批准:(一)在南京二桥管理范围内通行车辆超过南京二桥限载标准的;(二)临时占用、利用南京二桥及其附属设施、南京二桥用地的;(三)在南京二桥控制区域内,设置临时性建筑设施、标牌、广告牌、宣传牌及其他非公路交通标志;(四)敷设穿(跨)越南京二桥的管线和构筑物等设施;(五)在南京二桥管理范围

5、、控制区域内从事其他可能危及南京二桥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作业。前款规定的行为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 在南京二桥上行驶的车辆不得抛、洒、滴、漏,车辆运载的货物必须安全、牢固,不得着地。第十条 损坏南京二桥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向南京二桥管理局缴纳赔(补)偿费。赔(补)偿费的立项、收费标准及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养护管理第十一条 南京二桥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南京二桥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含日常保洁)、维修、检测,保证南京二桥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等

6、原因,致使南京二桥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时,南京二管理局必须及时组织抢修,其清障救援部门应当二十四小时值班,保持清障救援设备齐全完好,接到清障救援求助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予以紧急处理。南京二桥沿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协助抢修和清除路障。第十三条 进行南京二桥养护、维修、检测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人员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夜晚作业时,应当着有反光作用的安全标志服;(二)作业现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作业标志和防护设施做到规范作业,文明施工。夜间和雨、雾、雪天气作业,必须设置明显的红色警示灯光信号;(三)作业车辆、机械必须开启黄

7、色示警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限制;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南京二桥管理局应当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其协助下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第十四条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应当按照南京二桥监控中心发布的交通信息或者设置的标志运行,并注意避让养护、维修作业车辆。第四章 交通、治安管理第十五条 在南京二桥上行驶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并配备故障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第十六条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履带车、轮式专用机械、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以及设

8、计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在南京二桥上通行。运输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在南京二桥上通行。第十七条 机动车通过南京二桥时必须按照道路标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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