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律师制度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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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与律师制度简答简答题1.简述公证法律关系及其要素。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受公证法所调整的公证机构、公证当事人、公证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公证参与人,在办理公证事项,进行公证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以公证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公证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1、公证法律关系主体。公证机构、公证当事人、公证代理人、公证利害关系人、其他公证参与人。2、公证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3、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公证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有的义务。2.简述公证的特征。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

2、的标志。包括:1、公证是一种证明活动2、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3、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定效力3.简述公证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一)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基础。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依据:公证制度必须有实体规范,没有实体规范,公证制度将变的毫无意义和目的,所以,民商法是公证制度赖以存在的依托,公证活动必须以民商法为依据办理公证事项。(二)公证法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重要保证。通过公证的证明活动,可以调整和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经济和商事活动,使其法制化和制度化,并且切实有效地保证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和有效。(三)公证法和民商事法律是不同的法律规范:(1)调控的对象和解决的

3、问题是不同。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公证法的一切活动都由有关的公证法律加以调控。(2)公证制度着重解决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活动中的程序、制度和原则问题,属程序法的范畴;民商法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属实体法的范畴。(3)公证机构反映了公证活动的证明力和公益性,是国家公法范畴;民商法是标准的私法范畴。(4)从法律的类别区分,民商法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规范,公证法属于国家的专门性法律规范。总之,公证法作为程序法,与民商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公证法律制度的对象要通过实体法的规定来确定,其作用的范围也受到相应实体法的制约。没有实

4、体法的支持,公证也就失去了用武之地。公证的一切程序也就缺少了作用对象,公证的业务范围势必受到影响。4.简述公证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联系:公证机构行使的证明权是国家的公共职权。而行政法中的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职权也是属于公共职权。(二)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公证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2、主体性质不同。公证法的主体之一是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同于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它独立对自己的证明行为负责,相互之间不存在上下隶属和领导关系。3、主体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不同。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职能,可以行使形成权

5、、命令权、处罚权,可以对某些有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在其职能范围内做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而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之间不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它只能有依法作出证明或不证明的权利,无权解决任何争议,更不能对当事人直接实施强制性措施。4、主体是否具有主动性不同。行政机关有权作出单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无须相对人的申请或同意;而公证机构必须在当事人申请的前提下,才能做出证明,即使是必须公证的事项,公证机构也不能强令当事人进行公证。5.简述公证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一、公正法律制度对市场交易安全的保障作用二、公正法律制度的预防纠纷作用三、公正机构的独立法律地位四、专业化的公

6、正队伍建设6.简述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权的意义。(P19)1、公正机构独立行使公正权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同意的需要2、公正机构独立行使公正职权,也是公正执法的需要3、独立公证有事公正机构正常工作的前提7.简述自愿原则的含义。1、当事人的自愿申请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先决条件。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公证行为无法成立2、自愿原则贯穿公证全过程。公证活动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自愿申请,也可以在公证活动结束后,撤销公证,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不得阻扰。8.简述公证员回避的情形。1、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近亲属的公正业务2、公证员不许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正业务3、公证员不许办理本

7、人与当事人又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公正业务。9.简述公证机构的特征。1、法定性2、非营利性3、独立性4、统一行使证明职能的机构5、服务性6、非政府性10.简述公证机构的任务。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2、提存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11.简述《公证法》对公证机构规定的禁止行为。28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2、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公证档案3、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4、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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