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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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2011年01月04日16时58分279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 “公共机构” “节能”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  《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黄奇帆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本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

2、区域内的公共机构以及本市驻外省(市)的公共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3、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监督联系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节能规划与管理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自治县)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街道、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4、第七条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度。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根据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同级公共机构。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公共机构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以及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第十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评价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节能目标评价考

5、核应当包括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要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评价考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用能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和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源消费状

6、况报告。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本级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耗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7、负责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实时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定期统计并通报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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