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品输入管理办法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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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货品输入管理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贸易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签证,系指经济部国际贸易局(以下简称贸易局)签发输入许可证;所称免证,系指免除输入许可证。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厂商,系指依出进口厂商登记管理办法办妥登记之出进口厂商。    第4条    输入附属于货品上之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已立法保护之智慧财产权,其管理规定及货品范围,由贸易局会商有关机关后公告之。    第5条    

2、(删除)    第6条    依本法规定限制输入之下列货品,贸易局应就其货品名称及输入规定,汇编限制输入货品表,公告办理之:    一本法第五条所指特定国家或地区产制之货品。    二本法第六条采取必要措施限制输入之货品。    三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但书规定限制输入之货品。    四本法第十六条采取输入配额之货品。    五本法第十八条因进口救济采取限制输入之货品。    输入限制输入货品表内之货品,除其他法令另有规定或经贸易局公告免证者外,应依该表所列规定申请办理签证;未符合表列输入规定者,非经贸易局专案

3、核准,不得输入。    第7条    厂商、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输入限制输入货品表外之货品,免证输入。    第8条    免证输入之货品,其他法令另有管理规定者,贸易局得就海关能予配合办理部分之相关货品名称及输入规定,汇编海关协助查核输入货品表,公告办理之。输入前项海关协助查核输入货品表内之货品,报关时应依该表所列规定办理。    第9条    厂商、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以外非以输入为常业之进口人依本法第十条之规定输入货品,应办理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证输入:    一、入境旅客及船舶、航空器服务人员

4、携带行李物品,量值在海关规定范围以内者。    二、各国驻华使领馆、各国际组织及驻华外交机构持凭外交部签发之在华外交等机构与人员免税申请书办理免税公、自用物品进口者。    三、以海运、空运或邮包寄递进口限制输入货品表外之货品,其离岸价格(FOB)为美币二万元以下或等值者。    四、输入人道救援物资。    五、其他经贸易局核定者。    前项但书各款之输入货品,其属第六条或第八条表列货品者,报关时仍应依表列规定办理。    第一项之进口人,申请签证输入之特定项目货品,除经贸易局专案核准者外,以供自用者为

5、限。    第10条    输入限制输入货品表内之货品,其属少量自用或馈赠者,海关得视情形依表内规定酌量免证税放。但有其他特别规定者,应从其规定。    第11条    为贸易管理需要,贸易局得公告指定进口货品项目,应标示原产地,或应于报关时缴验产地证明书。    第12条    签证输入货品时,限以书面或电子签证方式向贸易局申请。    以书面申请签证时,应具备下列书件:    一输入许可证申请书全份。    二依其他相关规定应附缴之文件。    输入许可证及其申请书格式由贸易局定之。    第13条  

6、  输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自签证之日起六个月。但对特定货品之输入或自特定地区输入货品,得核发有效期限较短之输入许可证。    申请人预期进口货品不能于有效期限内装运者,得于申请时叙明理由并检附证件,申请核发有效期限较长之输入许可证。    第14条    输入货品应于输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自原起运口岸装运,其装运日期以提单所载日期为准;提单所载日期有疑问时,得由海关另行查证核定之。    输入许可证逾期而未经核准延期者,不得凭以输入货品。    第15条    输入货品不能于输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自原起运口

7、岸装运者,申请人得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延期,其每次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二次。但经贸易局公告指定之货品应于期限内输入,不得延期。    第16条    输入许可证所载各项内容,申请人得于有效期限届满前缮打输入许可证更改申请书,连同原输入许可证及有关证件申请更改。但申请人名称,除经核准变更登记者外,不得更改。    输入许可证内部分货品已向海关报运进口并经核销者,其许可证内容,除有效日期得依前条规定申请延期外,不得申请更改。    第17条    输入许可证之延期或更改内容,应依申请延期或更

8、改时之有关输入规定办理。    第18条    输入许可证遗失时,得申请补发。但以原证遗失时货品全部或部分尚未报运进口者为限。    申请补发输入许可证,应缮具补发申请书及输入许可证申请书。    第19条    输入货品其属应施检验或检疫之品目,应依有关检验、检疫之规定办理。    第20条    基于输入贸易管理需要,贸易局得依本法或本办法公告其他有关输入规定事项。    第21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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