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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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2月11日15时58分284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 “工伤康复”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劳社工[2007]11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工伤康复中心、各相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精神,制定了《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九月七日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工伤康复行为,建立健全现代工伤保险制度,促进工伤康复事业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2、,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指导、协调、监督,以及对工伤康复费用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南京市工伤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工保中心“)组织工伤康复标准的制定,负责工伤康复对象的审核、工伤康复费用的核拨、结算及相关业务管理。  第四条南京市工伤康复中心(以下简称“康复中心“)负责对工伤康复对象的确认及工伤康复工作。  第五条康复对象是指因工伤(含职业病)致残或造成身体伤害、功能障碍等,在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或伤病情相对稳定后,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而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  

3、第六条由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南京市工伤康复中心组建市工伤康复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伤康复的日常管理和对康复对象的康复政策咨询、宣传工作,办公室设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七条由南京市工伤康复中心组建市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工伤康复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第八条康复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康复检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康复对象,由康复中心对其进行康复检查。  (二)医疗康复:需医疗康复的康复对象,由康复中心提出意见,经市工保中心审批确认后转入康复中心进行医疗康复。  (三)职业康复:需职业康复的康复对象,由康复中心确定,经市

4、工保中心审批确认后转入康复中心进行职业康复。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在工伤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预报,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康复对象进行工伤康复。  第十条工伤康复采取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相结合的方式。工伤康复可根据工伤病人的病程长短,采取门诊、住院、家庭随访等多种康复医疗服务形式,合理使用工伤康复治疗经费。住院康复原则上由康复中心统一管理,在康复中心以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康复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原则上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工伤康复实行“先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的原则,即经评价确定所有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人员,其康复治疗

5、必须在伤残评定前完成;除旧伤复发的工伤人员外,工伤人员伤残评定后发生的康复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原则上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工伤康复费用,按国家、省、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第二章康复管理  第十三条康复评估。康复中心采取早期介入的办法,对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工伤人员进行伤情了解,并提出康复评估意见。  第十四条康复计划。康复中心收到康复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的康复申请后,应在5日内提出康复计划。康复计划包括:康复项目、项目开展次数、康复时间、康复费用和康复效果。康复计划由康复中心对工伤人员进行评估后提出,经办机构核准后实施。康复

6、计划未经核准所发生的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除康复中心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康复项目和收费标准,须事先报送市工保中心批准,市工保中心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所发生的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康复计划完成后,康复治疗终止。否则,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确需延长康复期限的由康复中心提出意见,报市工保中心核准后实施,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康复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对所有康复对象应建立康复档案,详细记录康复治疗过程。康复档案包括:康复计划、康复治疗处方、康复实施人、康复实施时间、康复次数、经康复对象本人

7、签字的康复执行单、康复前评测、康复中评测和康复后评测。康复对象的康复档案记录不全、不详或不实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市工保中心对全市需要进行康复的工伤人员进行合理安排,工伤职工持市工保中心审批等材料到康复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办理康复手续和进行康复治疗。第三章费用结算  第十九条在康复中心发生的康复费用由康复中心于每月10日前向市工保中心申请核拨。市工保中心在15日内向康复中心拨付合理康复费用的90%,其余10%费用年终考核后,视考核情况拨付。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康复治疗费用,由康复对象所在单位到市工保中心按规定进行核报。  第二十条康

8、复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不得记入康复费用中。  第二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一)一次性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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