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现状及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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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现状及立法构想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摘要]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普遍采用书面证言,但书面证言缺乏真实性,信度不大。为了查明案情,确保司法公正,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而且控辩式庭审方式也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现状不容乐,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立法上的缺陷和司法上的失范等原因。为了确保证人出庭作证,唷必要使其规范化,制度化,以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使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一定的权利与义务,鼓励与惩罚相统一

2、的唷效机制上运行。[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拒绝作证自我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实践表明,它是一部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深刻反映中国特色的好法律,是我国刑事法律修订与完善的典范。但从几年来的实施看,也反映㈩这部法律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其中人们反映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是刑事证据制度的问题:诸如关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关于沉默权问题,关于建立刑事证据公示制度问题等,并且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本文仅就关于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有关问

3、题,谈谈个人的见解与看法。一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现状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在我国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都是被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对刁: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指了解案情的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必须亲自出庭向法庭陈述证言,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不可指定、不可替代的特点,集严肃性、客观性和求实性为一体,在我国刑事证

4、据法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刑事诉讼早已确立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但是由于在刑事诉讼立法上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因而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种极端的反常现象。这些现象突出表现在证人不愿作证、不敢作证,即使勉强作证,也不愿或不敢出庭作证。但是无论是立法问题还是实施问题,其根源都集中在证人权利和义务的问题。(一)证人作证行为性质具有权利和义务双重性1、法律对证人作证行为的性质规定不统一。一方面,法律规定证人作证是公民的一项义务。《刑事诉讼法》第四-卜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公安部《规定》对此作了重申,最高人民

5、检察院《规则》虽然未重申,但在相关规定中也体现了+卜述精神。同时立法者又采取双重标准,证人作证行为因调查取证主体不同而有区别。《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它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控诉方行使司法权而调查取证时证人承担的是作证义务;辩护方行使辩护权向证人调查

6、取证时,必须经过证人的同意,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时,还必须经过检察院或法院的许可。这样,愿否作证就成了证人选择的一种权利。证人不愿作证就可以不作证,这就给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提供了法律依据。2、证人出庭作证呈现可选择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应当当庭宣读。这就成为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弹性理由:既可以到庭口头作证,也可以不到庭而以书面方式作证。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更明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问,其证

7、言经过:汀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人证言宣读后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又如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项第(三)款规定:”其证人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何谓”不起直接决定作用”,有何界限,如何掌握,亦未具体规定。这就给法官造成了很大的随意性,也给证人开脱了不必出庭作证的义务。在当今取证难,办案经费紧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择易避难的现象,以书面证言、询问笔录代替出庭证言,以”出示证据”代替证人当庭质证。(二)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不对等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是法学基本原理

8、。因此,证人履行作证的义务总是与其作证应享有的权利联系在一’起。同时,法律义务的履行又总是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制裁联系在一起。但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的权利保障和对不履行作证义务的法律制裁,与证人承担的作证义务相比是不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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