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口管理办法

江苏省港口管理办法

ID:17522807

大小:25.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9-02

江苏省港口管理办法_第1页
江苏省港口管理办法_第2页
江苏省港口管理办法_第3页
江苏省港口管理办法_第4页
资源描述:

《江苏省港口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江苏省港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60925(颁布时间)19960925(实施时间)20080601(失效时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文号)江苏省港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港口正常秩序,充分发挥港口的集散枢纽功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港口(含专用码头,下同)和进出港口的船舶、排筏以及在港口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放港口口岸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港口管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省、市、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港口的职能部门,其所设置的运输管理机构

2、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港口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港区以及确定港口水域和陆域范围;(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农业性港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行为以及行业的管理;(四)按照规定负责国家投资的港口基础设施和重大设备管理;(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港口的集疏运工作;(六)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征收、使用、管理有关规费;(七)归口管理港口统计。第五条 港口规划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并服从防洪滞涝和

3、河道整治规划。第六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和相关的区域港口布局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编制全省港口发展规划,并组织各港口所在城市编制所辖港口总体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冶金、石化、煤炭、化工、电力、建材等部门以及农业、外贸、内贸等部门自建码头,应当在国家和省港口建设总体布局规划指导下,做到与国家和省港口规划相衔接,其中大中型项目建设规划以及立项由省计划部门核报国家计划部门或国务院审批。第七条 根据全省港口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岸线利用规划。岸线利用规划由省计划、交通部门会同省国土、规划、水利、海洋、环保等部门和

4、军队审批。凡可以建设万吨级以上(包括万吨级)泊位的深水岸线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部门核报国家交通主管部门、计划部门审批。第八条 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港口码头,允许货主建设企业专用码头,允许中外合资、合作建设及经营码头泊位。第九条 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港口规划划定港区。港辖区水域按照船舶类别和作业性质划分停泊区域和作业区域,由港口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并统筹安排各种设施的布局。第十条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原则下,经港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外商投资建设的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涉及河道管理范围

5、的,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第十一条 按制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专项用于港口建设的规费和对港口建设的投资、补助或者银行专项贷款的资金,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港埠业务,须经县以上港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从事营业性港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需变更经营项目或者其产权,应当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所有港口均不得为无证船舶配载、装运货物;装载不得超过船舶适航证书限定的货物种类和船舶载重线标志。在港口内堆放各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设专人值班看护。第十四条 从事营业性港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6、对社会提供服务,应当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并按照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报送本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对中外合资兴建、经营的港口和停靠港口的外国船舶,应当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港区内倾倒垃圾、废渣、废油等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对在港区水域内的沉船、沉物逾期不打捞清除的,由港口管理部门组织打捞、清除,所需经费由责任方支付。第十六条 港口管理部门对未缴纳各项规费,未办理货运手续以及损坏港口工程建筑、航道标志及其财产未提供赔偿费用的船舶,可以禁止其离港。第十七条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对进入港口从事港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

7、营资格、经营行为、规费缴纳等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其他涉及安全、治安、环保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港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兴办港埠企业或者从事营业性港埠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规定处罚;(二)擅自兴建建筑物,使用岸线的,由港口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三)擅自损坏港口设施(含码头)的,由港口管理部门责令其修复或者赔偿,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向港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