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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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来自:小龙文档网: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金山张堰镇留溪佳园小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

2、、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三)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五)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  (六)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和集体伙食单位未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七)食品经营环节

3、销售假劣食品或“三无”食品的;  (八)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九)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拒绝、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十一)有其他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四条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部门监管是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由张堰镇食品安全办报请县委、县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首先要严肃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行政单位一把手的行政责任,同时要严肃追究分管领导,分管部门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

4、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可追溯化管理,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农技中心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生产服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张堰工商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区食品药品监督所、张堰镇食品药品专管员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张堰镇食品安全办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其他部门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职责,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逐

5、一追查,一直追查  到源头,各环节的相关责任人都要受到从严查处。  第六条本办法由金山张堰镇留溪居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留溪居会  XX年3月10日  篇二: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监督和保障有关单位和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职责,防止校食堂和小卖部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休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

6、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食物安全事故,是指学校食堂和小卖部面向师生、职工供应的食物所发生的食物中毒、意外投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究、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食物安全事故按涉及人数、死亡人数、发生场所等分为重大食物安全事故、较大食物安全事故和一般食物安全事故。重大食物安全事故:死亡人数1人以上;出现中毒症状50人(包括50人)以上。较大食物安全事故:出现中毒症状人数30—49人(包括30人)。一般食物安全事故:出现中毒症状人数30人以下。 

7、 第五条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总责、副书记分管,总务处具体实施的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由学校食堂管理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章追究对象与范围  第七条学校内的食堂和小卖部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职责,发生食物安全事故尤其是重大事件和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  第八条学校发生一般性食物安全事故应当追究总务处负责人、食堂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食物安全事故  追究总务处负责人、食堂管理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中毒事故还要追究校领

8、导的行政责任。校领导的责任追究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文件实施。  第三章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职责  第九条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层层工作责任制。  (一)校长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学院食品安全卫生等各项制度的实施。  2、学校食品安全卫生工作应列入学校年度工作要点。  3、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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