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学生就学补助措施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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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市學生就學補助措施簡表教育用心、學生安心24小時服務專線:3373137類別項目申請資格內容應備文件洽辦單位詢問單位一、就讀高中職學生補助事項1、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學費方案自99學年度起私立高中職一至三年級學生,家戶年所得在90萬元(含)以下者,其學費按公立高中職收費,差額由政府補助。惟排除家戶擁有第三(含)筆以上不動產,其不動產公告現值總和超過650萬元者,或年利息所得在10萬元(含)以上者。符合教育部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學費方案之申請條件者,補助內容為公私立高中職學費差額,依據「99學年度高雄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收費標準」,公立高中學費為6,240元,私立高中學

2、費為22,800元,差額約為16,560元;公立高職學費為5,400元,私立高職學費為22,530元,差額為17,130元。每學期於規定期限內填妥學校主動發放之「申請表」,並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必要時並加附三個月以內之戶籍謄本一份。各校教育局第一科3373115-62、高雄市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就讀私立高中職經核定學籍在案,且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之學生:一、第一學期:當學年度開始前一年之七月三十一日前已設籍。二、第二學期:當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始前一年之一月三十一日前已設籍。三、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遷出,遷入其他直轄市或縣市未滿

3、一年。前項學生為未成年者,應與其父母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設於同一戶籍。學生因家庭變故或特殊原因致不符前二項規定時,得由主管機關專案審查認定之。一、本辦法之補助金額每學期每人為新臺幣五千元。二、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辦理公告並通知學生申請本補助。學生應於前條公告後一個月內,檢具申請表及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向學校申請補助,逾期不得補辦。三、學生已依其他法令請領補助或受有減免等優待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但請領單親家庭教育補助或其他政府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全數追繳。一、申請表二、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各校教育局第一科3373115-63、實用技能學程及

4、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免學費一、就讀本市實用技能學程及輪調式建教合作班之學生皆可申請。二、如學生因復學、重讀、轉學就讀本班,其銜接年級之學期已領有本補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請,所需學費由學生自行繳交。一、實用技能學程補助學費金額(一)公立學校:免繳學費。(二)私立學校:1.日間班:新台幣15,340元整。2.夜間班:新台幣13,220元整。二、輪調式建教合作班補助學費金額為新台幣22,530元整。學校於期限內向教育局申請各校教育局第一科3373115-64、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壹、必備條件一、99年全家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28,273元。

5、二、全家存款(含投資及股票)未超過120萬元+(全家人口-1)x18萬元,全家人口以申請人及其子女為限。三、不動產不超過650萬元。貳、兼備條件一、配偶死亡。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依本市教育局每學期公布之學雜費收費標準,減免百分之六十學雜費。(每生每學期補助金額介於新台幣4,800至16,000元之間)前項減免範圍,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暑期補(重)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之學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檢具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本市社會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

6、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學雜費減免。社會局第五科3373379-80、教育局第一科3373115-6教育局第一科3373115-69一、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二、因配偶惡意遺棄,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三、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四、家庭暴力受害者。五、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致分娩二個月內。六、因離婚、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無工作能力。(二)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三)有工作能力,因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申請人個人平均月收入低於17,280元)

7、七、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八、其他經社會局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者。(二)照顧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之受扶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5、高雄市獎勵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不含空中大專院校、軍警校院),家境清寒之學生,合於下列規定之一,且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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