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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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第一 再生育审批程序 一、审批机关夫妻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二、审批范围1、夫妻符合《条例》第十四、第十五条之一并且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再生育的。2、汉族地区农村平坝、丘陵、河谷地带人口中夫妻双方是少数民族和山区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申请再生育的。三、审批程序1、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签注意见,报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县(市、区)计生局。3、县(市、区)计生

2、局的政策法规股(科)对报送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交局审批小组集体讨论,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个人审批的无效。4、县(市、区)计生局将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送达当事人。县计生局应在接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是否批准的书面通知,逾期视为批准。8四、通知与发证1、是否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书面决定,同县(市、区)计生局委托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送达本人,并张榜公布,所在村、组、或单位同时告之持批准生育通知的夫妻在女方怀孕三个月内,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换

3、取《生育证》。2、对从外地调(迁)入时已怀孕并持原地《生育证》的,应及时告之到调(迁)入地发证机关换证;批准生育年度内未生育的,应到调(迁)入地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原证无效。第二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一、办理范围1、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2、再婚夫妻双方合计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3、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二、办理程序由夫妻双方向各自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核实签

4、字盖章后,连同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8三、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从发证之日起凭证享受规定的奖励和优等。四、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予以注销或宣布所持证件作废。1、经批准再生育的。2、违反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第三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程序一、决定机关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二、立案

5、范围1、不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再生育的。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4、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5、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6、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7、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三、调查取证81、调查应由两人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2、调查人员在实施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取证对象出示身份证件,说明调查取证意图。3、调查、取证的内容。(1)查清当事人是否属于立案范围规定的情况。(2)查清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和所生或所收养的子女的姓名、性别,

6、现居住地与存活情况。(3)调查和掌握当事人的经济收入情况,是否有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情况。(4)收集整理与本案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4、调查人在调查中必须按法律文书的有关要求制作好调查笔录或其它形式的调查材料。所作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或按手印。5、调查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的建议意见报告所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四、作出处理决定1、调查、取证工作终结后,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

7、对调查人员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认真的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决定:8(1)确定应受到计划生育行政处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经济能力,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2)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作出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3)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应经委托的机关同意。2、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时,必须按计划生育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计征标准、倍数核定。3、作出征收决定以后,计划生育执法人员应当用钢笔或毛笔认真填写征收决定书中的有关事项,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当事人。五、送达1、填写送达回证,经受送达

8、人签字或盖章后带回单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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