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司法制度毕业论文 公诉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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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司法制度论文题目:公诉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近年来,我国检察制度的改革有了很大的进步,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作为在检察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公诉制度改革,随着新的改革观点的确立,新的改革措施的出台,极大地丰富了检察体制改革的内容。但在改革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认识误区和行动偏差,有的存在于理论上,有的渗透在改革的实际行动中,需要我们认真地梳理和廓清,以确保改革健康进行,真正维护社会公平

2、和正义。总结起来,当前公诉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在理论上主张一种否定式的改革。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负有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因此公诉制度的改革应当以此为立足点来设计改革思路和奠定理论基础。但在实践中,一些改革无视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法律规定,从公诉部门的本位出发,将检察机关定位成纯粹的“公诉机关”,主张在公诉活动中完全奉行“当事人主义”,将公诉人视为与其他当事人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诉讼一方当事人,并以此设计和构建公诉制度

3、,这显然与法律精神不相符合;有的观点忽略检察机关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片面强调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而对被害人或弱势群体的权利考虑甚少;还有些地方不切实际地试行西方的辩诉交易,导致公诉权的无原则让步,造成有罪不诉,多罪少诉,显然于法相悖。  二是一些公诉制度改革措施缺少宏观指导,有放任自流的倾向。  一种改革措施的成熟和完善应当遵循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基本原则。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经过几年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不仅脱颖而出一批德才兼备的检察官,提高了公诉队伍的整体素质,也增加了办案的实际效果。但该制度在实际运行

4、过程中,由于缺少宏观管理和体制保障,使得在内容上无论是权责划分、制度设计、人员遴选、职级待遇等方面,各地均实行不一。有的地方因为主诉检察官的待遇和津贴无法保证,造成责任制流于形式。而相配套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考核制度,就更是内容各异,繁简不同。还有一些诸如办案流程管理,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错案责任追究,引导侦查取证等,各地在制度设计,具体操作上均存在很大差异,往往使制度停留在纸面上而难以落实。一种改革措施无论最先来源于基层,或是由上级机关倡导,在经过实践的检验逐步成熟后,应当尽快规范以一贯之。有的制度规范一经成型,至少应由

5、省一级院决定实施,以避免各行其是,流于形式。  三是不顾国家公诉的法律权威,简单化地主张控辩审三者的对等。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公诉权是其实施法律监督的直接手段,贯穿于公诉的整个过程,具有当然的职权主义色彩。显然,这种以国家强制力为特点的公诉权与审判权相比,具有主动性;与公民个人行使的辩护权相比,则具有不平等性。它包括公诉权与辩护权地位的不平等和公诉与辩护职能的不平等两个方面。公诉权的职能兼具打击和保护两项任务,打击是为维护社会稳定;而保护则是维护基本人权,二者缺一不可。而辩护权是处于单纯维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立场,

6、无形中会仅仅为了维护被告人的个人权益而不顾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正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所在。我们在限制公权、防止公诉权滥用的同时,要保障辩护权的正常行使,但决不是强调控辩审三者之间的绝对平衡。实践中,许多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被被告人一方围攻或谩骂、甚至殴打,这是对公诉人所代表的国家形象和法律严肃性的藐视和践踏。我们必须在强化检察监督的同时,实现检察权的制衡,公诉权的行使在受到制约的同时,要有职权主义保障和保护,否则,绝对的平衡就是不平衡。  四是有的公诉制度改革内容只顾形式而不顾内容,经不起推敲和实

7、践。  国家公诉职能的内容是依法设定的,具有法定性和确定性,对其内涵和外延不能随意缩小和扩大。我们不能把不属于公诉主体的职能强加其身,也不能把不属于公诉制度内容的东西加入其中。如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的改革,其实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庭审的规则、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义务已规定的十分完备,减少或缩小其中任何内容都将失去程序正义。对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简化示证环节以提高庭审效率,自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实践中经探索早已灵活运用。但如何简化审理,简化到什么程度,取决于被告人是否认罪以及对法庭审理的配合,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有时对

8、被告人临时翻供的事实、情节或证据随时可能恢复示证、质证,而把庭审中这样一种具体做法硬行上升为一种公诉制度改革,没有什么实践意义。量刑建议制度是近期许多地方检察院进行的一项公诉制度改革,但量刑建议不是公诉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公诉权是国家公诉的提起,一是对审判程序的启动权,二是对实体裁判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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