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蕉岭县公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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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更多相关资料请加扣扣1-6-3-4-1-8-9-2-3-8更多相关资料请加扣扣蕉岭县公路局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机关名称:蕉岭县公路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

2、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行政管理职责。20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道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3、《路政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4、《路政管理规定》第四条

3、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5、《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各地养路费征收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按"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组建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或免征养路费。”6、《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和管理。各级公路规费征稽机构负责辖区内养路

4、费的征收、稽查和管理。”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依据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1.12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5.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8.1.1部门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4.1《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2003.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88.8.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公路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3.3.1《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6.1.1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

5、间1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国家计划委员会1992.1.12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1998.1.1三、行政执法行为(一)行政处罚(共17项)1、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20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擅自与公路接线、设置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2、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

6、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3、擅自埋设管线、电缆擅自埋(架)设其他设施的处罚

7、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20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暂扣施工工具和设备,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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