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司法制度毕业论文 论自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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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司法制度论文题目:论自认规则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一、概述   证据规则实际上就是对证据运用的规则,也就是对诉讼证明对象的规制。自认规则是证据规则的一种。自认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和诉讼请求予以承认的行为。狭义上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他方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予以承认的行为。有学者将广义上的自认分为自认和认诺,此处之自认是指对于己不利事实的承认。认诺则是指对他方诉讼请求的承认。   自认是一项古老的法则。在古罗马的民

2、事诉讼法中规定,任何一方,可要求他方作“诬告宣誓”,一表明他不是寻衅好诉的。如果不肯宣誓,其诉权自行作废。如果被告拒绝宣誓,其拒绝等于自认。在欧洲封建君主专制时,所有的法典都把被告人的自认作为完全的证据。1806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制定了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民事诉讼法典。此后,德国也制定了民事诉讼法典。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典无论在结构和内容均较为完善。该法典对自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英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发展形成一套复杂的证据规则。自认规则是证据规则中的一种。在1872年,斯蒂芬为为英国起草的证据法典中的第四章规定了自认规则。它包括自认的定义、合伙人及其

3、他共同权利义务人的自认、律师的自认,以及通常有共同利害关系人之间、主债务人于保证人之间适用之限制。在本世纪初的《美国证据法典》中专门设立了“自认”一章。该章包括五个部分:①自认的通则。②诉讼上的自认。③默示的自认。④诉辩中的自认。⑤共同诉讼人、共同利害关系人、代理人所为的自认。从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的情况看,自认规则已被所有的国家所接受。   自认规则在我国也是由来已久。早在我国西周的民事诉讼中,就存在一种称作为供词的证据方式。依这种证据方式,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时,必须首先宣誓。按照西周的法律规定,进行民事诉讼要收费。原告和被告都必须到庭候审。各方应缴纳100

4、只束矢(箭)作为诉讼保证金。如果一方不到庭或不缴纳束矢,就是“自服不直”,承认自己无理,要判其败诉。这是我国法制史上自认规则的发端。在中国封建社会法制时期,口供是认定犯罪事实或认定侵权事实的重要证据。其供词即所谓的自认。台湾的民事诉讼法一开始就借鉴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自认规则。   在新中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诉讼的自认规则的立法也经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过程。但自始至终把自认作为当事人陈述的特殊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46条规定了“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第6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

5、于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是我国法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在民事诉讼法对自认规则进行的规定。其中规定了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承认,即认诺。但所确定的自认规则否认了当事人的自认对法院的拘束力。强调是职权主义较浓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当事人的陈述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诉讼法第71条作出了与诉讼法(试行)第61条相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6、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民事诉讼的自认规则。该规定用的是中国人较为易懂的“承认”两字,而没有用自认。这种承认包括了对事实的承认和对诉讼请求的承认。承认的方式只能是明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供其他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在该规定中,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没有区分事实主张和诉讼请求主张。该规定也没有采用

7、自认的表述方式,用的是“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人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8、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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