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民法毕业论文 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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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民法论文题目: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目录一、人身损害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过程三、对现行司法解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一些问题的探讨1、建议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2、建议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金明确和细化论文摘要本文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概念出发,分析精神损害赔偿特征,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应将对受害人的补

2、偿性、抚慰性与对侵权人的制裁性三种特征有机结合起来。笔者从司法实践出发并借鉴国外和我国历史上的先进经验,对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出阐述,高度评价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为此作出的有益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必将对我国将来民法典的立法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规定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但两个司法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

3、亡赔偿金性质不同,前者是精神损害赔偿范畴,后者属财产损害赔偿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在两个司法解释中对不同的赔偿项目,使用同一名称表示显属不妥,应予修改。另外笔者认为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应制定更明确和细化的标准,笔者从司法实践和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出发,草拟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供大家参考。关键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我国《民法通则》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法,第一次在法典中试探性地将精神损害赔偿合法化,但仅限于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对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健

4、康权、身体权是否存在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作出有益的尝试,对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判决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存在各级法院适用法律不一,判决数额差异太大,严重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公布施行,形成了我国比较健全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基本适应了当前司法实践的要求。但由于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设立时间较短,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争议,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就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些问题谈自己的观点,供大家参

5、考。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精神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法益,致使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而产生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具有非财产性、存在的独立性和单一性等特征。精神损害是受害人生理、心理上的痛苦,精神损害与财产的增减无关,也不能等同于外部名誉之损害[1]。精神损害不是人格法益自身的损害,而是侵权行为侵害人格利益所生的精神痛苦。精神损害是相对于财产损害而言。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6、。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特指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而要求侵权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民事责任制度的一种形式,其实质是法律强制侵权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因民事违法行为侵害人身权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和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因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突出地表现了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和抚慰性。同时,由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是由侵权人支付,因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也是法律对侵权人的财产制裁,体现了法律责任的惩罚性质。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具有补偿性、抚慰性和惩罚性。把对受害人的

7、补偿、抚慰与对侵权人的制裁三种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因此,精神损害赔偿是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益,制裁侵权人违法行为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法律手段。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过程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上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发展过程。立法上,该项权利的设立首推《德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对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实现了人身权与人格权的分离,提出了非财产损害的概念,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德国民法典》第847条第1款:“不法侵害他人身体或健康……被害人所受侵害虽非财产上的损失,亦得因

8、受损害,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法国民法广泛承认精神损害赔偿。《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之“损害”兼指财产上之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正如《法国民法典》的起草人所言:“这一条款包括了所有类型的损害,并要求对损害做出赔偿。”[2]《日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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