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经济法毕业论文 医生能否成为商业受贿的犯罪主体

法学经济法毕业论文 医生能否成为商业受贿的犯罪主体

ID:1761285

大小:32.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7-11-13

法学经济法毕业论文 医生能否成为商业受贿的犯罪主体_第1页
法学经济法毕业论文 医生能否成为商业受贿的犯罪主体_第2页
法学经济法毕业论文 医生能否成为商业受贿的犯罪主体_第3页
法学经济法毕业论文 医生能否成为商业受贿的犯罪主体_第4页
法学经济法毕业论文 医生能否成为商业受贿的犯罪主体_第5页
资源描述:

《法学经济法毕业论文 医生能否成为商业受贿的犯罪主体》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经济法论文题目:医生能否成为商业受贿的犯罪主体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摘要:刑法修正案(六)颁行实施以来,人们普遍认为这就是针对商业贿赂而为,是医生拿回扣构成犯罪的法律依据。然而,通过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的深入仔细地分析发现,国有医疗机构的普通医生并不构成其犯罪主体,医生收受回扣就是受贿的观点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精神。  关键词:医生;商业受贿;犯罪主  Abstract:TherecentlyimplementedSixthAmendmentoftheCriminalLawisbeli

2、evedbymostpeopletobeaimedatcommercialbriberyandtoconstitutethelegalbasisforfindingdoctorsgettingkickbacksguiltyofacrime.However,anin-depthandcarefulanalysisofthecompanies,enterprisesandpersonnelacceptingbribesshowsthatstate-ownedmedicalinstitutionsandtheirdoctorsarenotsignificantlyinvolvedinbr

3、ibery.Theviewthatdoctorsacceptingkickbacksisaformofbriberyiscontrarytothespiritoftheprinciplesoflegality.  Keywords:doctor;commercialbribery;subjectofcrime    作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反商业贿赂在各行各业深入开展以来,医疗领域的治理商业贿赂就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对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媒体报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两会期间,卫生部高强部长曾公开表示:“医生开药方拿回扣也是受贿!”那么,医生收受药品回扣行为的法律性质到底如

4、何,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其中,分歧最大的就是国有医疗机构的普通医生拿回扣是不是受贿?是一般受贿?还是商业受贿?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通过以后,持商业受贿观点的人居多,笔者想就此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商业贿赂从性质上讲,属于一个法律上的术语,不是一个规范罪名。中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关于商业贿赂罪的罪名,关于此方面犯罪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以及第385—393条规定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等。但仅就个人商业受贿而言,刑法只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和一般受贿两个罪名。  下面结合

5、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的法律规定,从犯罪主体的角度对国有医疗机构的普通医生收受回扣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    一、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即通常所说的商业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2006年6月之前的中国刑法之规定不难看出,该罪的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国有医疗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故医务人员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因此,一般来讲,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难以适用本罪名追

6、究刑事责任。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上述修改,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此,刑法修正案(六)对第163条的修改被看成是医生拿

7、回扣构成犯罪的法律根据。人们普遍认为,这意味着发生在所有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笔者认为,人们对刑法修正案(六)中增加的“其他单位”理所当然包括国有医疗机构的理解明显过于牵强,值得探讨。  首先,新增“其他单位”的内涵是特定的。  这里所指的“其他单位”应是与“公司、企业”具有同样性质的单位,而非泛指所有单位。从语法结构的角度看,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表述是一个前后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