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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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影响及重点提示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既有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确定损害赔偿项目和数额的,又有适用《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之规定来确定损害赔偿项目和数额的。这种二元化的法律存在,导致了赔偿数额的差异悬殊,不仅患者和医疗机构以及相关的医疗主管部分意见很大,也使得法院在使用法律时无所适从,同时也大大的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使得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第一部分重点提示---关于鉴定的问题鉴定的类型: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的

2、司法鉴定区别:委托主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也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虽然也必须通过法院来递交给医学会,但是是以当事人的名义。司法鉴定必须由法院指派或委托,以法院的名义。鉴定机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司法鉴定可以由医学会鉴定,也可以由其他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范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定涉及是否医疗事故的问题。且医疗事故鉴定不仅包括上述司法鉴定内容,且对医疗差错所造成的后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等级给予明确性结论。非医学会组织的司法鉴定结论主要是过错鉴定及上述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涉及

3、医疗事故的问题,例如因果关系鉴定、过错鉴定、痕迹鉴定等。鉴定的具体内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三项:一,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第二,如不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存在医疗差错;第三,如存在医疗差错,与患者目前现状及病情的加重(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即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存在医疗差错以及上述医疗差错与患者目前现状及病情的加重(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事实上从广义上讲,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属于司法鉴定的范围。从程序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包括三级,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

4、条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依据上述法律,最初级为区、县医学会鉴定,如果对区、县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服,任何一方都有权利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再次鉴定委托到市级医学会进行。最高级为中华医学会鉴定,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自收到再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中华医学会的鉴定申

5、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但必须强调的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第二款:“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从上述法条可得知,中华医学会的鉴定程序并不是必经程序,而且其有严格的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接收条件。三级鉴定的衔接关系:上一级的鉴定不以下一级的鉴定为必经程序,司法实践中,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且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市级或者中华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但是必须强调的这样有可能使当事人失去重新鉴定的机会,所以此种方案需慎重采用。而司法鉴定仅有一级,其

6、结论具有最终性,俗称“一锤子买卖”。费用:一般两级医疗事故鉴定费用与一级司法鉴定费用基本持平,从这个角度看,司法鉴定费用相对较高些。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

7、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要求提

8、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交鉴定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衔接问题:对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鉴定,如果医学会的鉴定程以及鉴定报告内容无明显实质性的差错,当事人所提起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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