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兵役制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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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的兵役制度是  篇一:中国兵役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国兵役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国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承担军事任务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它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经济情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变化。中国兵役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义务兵役制,又称征兵制。以下是YJBYS制度网为您提供的《中国兵役制度的主要内容》。  兵役制度的种类很多,就其性质而言,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义务兵役制,又称征兵制。这种制度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内必须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带有强制性。另一种是志愿

2、兵役制,又称慕兵制。这种制度是公民凭自愿应招到军队服兵役,并与军方签定服役合同。  根据兵役法和其他法规,中国兵役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服役制度  中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现役是指公民自入伍之日起至退伍之日止,在军队中所服的兵役。在现阶段,凡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军兵种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公民,都属于服现役。现役分为军官的现役和士兵的现役。现役士兵分为义务兵和志愿兵。预备役是指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形式。在现阶段,凡是参加民兵组织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都属于服预备役。预备役区分为军官的预备役和士兵的预备役。  衔

3、级制度  衔级制度分为现役军人的衔级制度和预备役军人的衔级制度、军官衔级制度和士兵衔级制度。现役军官的军衔制度,包括军衔等级的设置,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军衔的首次授予,军衔的晋级、降级、取消和剥夺,以及军衔的标志和佩戴等一系列制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  管理体制  中国兵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其管理体制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第二,各军区的兵役工作,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由各军区负责。第三,省、地、县、自治区、市、市辖区的兵役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

4、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负责。  第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根据市、县的安排和要求,依照兵役法规定完成本单位(地区)的兵役工作任务。其兵役工作业务,由人民武装部或指定单位办理。  征集制度  征集方式: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范围、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规定。平时征集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征兵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征集程序:包括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等。  篇二:我国历代兵役制度简介  我国历代兵役制度简介  兵役制度

5、是国家的重要军事制度之一,它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经济情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发展变化。从古到今,任何国家都制定有兵役法律,通过法律确定一定的兵员征集方式,以适应战争的需要,我国各时期有不同的兵役制定。  (一)夏、商、周、秦、汉  主要实行民军制。兵役寓于田制之中,也就是把兵役和田制结合起来,凡有权利受田的成年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平时耕牧为民,战时出征为兵。这一制定直到西周时才比较完善。西周规定每家出一人为“正卒”,随时准备出征参战。其余为“羡卒”,服后备兵役。出征时“以七家相更替,七征而役方一遍。”  春秋后期,又出现

6、了考选勇士从军的办法。  战国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各诸侯国进行激烈的兼并战,竞相扩充常备军,开始实行征兵。  秦汉时期主要实行征兵制度。秦始皇统一中国后,规定17岁至60岁的男子都必须服兵役两年。守卫京城的为“正卒”,守卫边防的为“戍卒”。  西汉初年,规定20岁的男子都要向官府登记,从23岁起服役两年。在本郡服役一年,学习骑马、射箭称为“正卒”,在京师或屯田服役一年称为“卫士”或“戍卒”。汉武帝时开始招募善骑射的壮丁从军。  (二)隋唐时期  主要实行府兵制。这一制度始于西魏。隋唐时逐步完善。唐代的府兵制同样是建立在田制基础上。男子

7、20至60岁都有权受田,同样也有服兵役的义务。兵府由设立在当地的军府管理,平时散居务农,农闲时进行训练,战时奉命出征,战争结束后“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当时兵的地位较高,可免除赋役,征战有功者得勋级,死亡者家属可受抚恤。  (三)宋代  宋代盛行募兵制。北宋时朝廷直接管辖的禁军从全国各地招募,守卫各州的厢兵在本州范围内招募,守卫边境地区的番兵从当地少数民族中招募,保卫乡土的乡兵由各地按户籍抽调的壮丁组成。此外还强迫罪徒当兵,士兵社会地位低下。  (四)元、明、清时代  主要实行世袭兵役制。早在三国、两晋时代就实行这种兵役制度,把士兵之家列为

8、军户,父死子继,兄终弟继,世代服兵役。  元代开国初期规定15岁以上,70岁以下的蒙古族男子“尽检(此处为“检”去掉木字)为兵”。后因兵源不足,又规定汉人20户出一兵,兵力强者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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