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能做麻烦的制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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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失跋玫戈沂翱坷铲竹堵涨屡担讫筋掸卞俱法院不能做麻烦的制造者  杨涛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的一个法官在被人大撤销其审判员职务后,不仅继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而且还连续审理、判决了7个案件。(《中国青年报》7月1日)  这位法官的所作所为的确令人纳闷,也令人气愤。这7份判决书都能顺利地盖上法院的公章,想来法院的某些人也难逃其责。于是,该院迅速纠正错误,决定对其中6起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按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坚决予以纠正;对一起上诉到中级法院的案件,向中院讲明情况由中院发回重审,对岳屹华本人,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不过,笔者也注意到,在该法官所审理的6起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5、,目前只有1起当事人提出了异议,其他5起是法院在当事人暂无异议的情形下,自己依职权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这就意味着可能在这5起中的某些案件中,如果对判决表示服从不持异议的双方当事人,不得不因为法官和法院的过错行为,陪同法院再一次过堂,徒劳地奉上时间与精力乃至金钱,还可能面临不利的判决后果。  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而,人民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案件,并不是说在案件的审理中违反了法定程序就能提起,而是这种对程序的违反要使判决确有错误

6、才能提起。二七区法院对另外5起案件不分清红皂白一律提起再审,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这种做法有些矫枉过正。  从理论上讲,尽管案件审理的法官不具审判资格,但诉讼是在法院进行,并由法院工作人员主持,而且判决书加盖了法院的公章,这就使判决书从形式上具备了生效判决的效力,法院与当事人都必须遵守,类似于民法上所说的“表见代理”。双方当事人在这一过程中并无过错,如果他们都对判决没有异议,就没有义务奉陪法院再进行一次诉讼。因此,法院正确的做法是,一是严肃处理违法的法官;二是告之当事人法官的违法情况,由当事人决定是否申请再审;三是如发现判决确有错误且这种错误有损于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时,依法主动

7、提起再审。法院是为解决纠纷而存在,“定分止争”是法院的天职,如果法院主动挑起矛盾从而引发纠纷,这就从根本上有违设立法院的本意,也与法院中立者的形象相悖。面对目前再审无期限、无次数限制、提起再审的主体众多等情形而严重损害生效判决的既效力与法院权威的现状,不少学者提出了对再审制度进行改革的建议,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取消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权力。笔者认为,除非生效判决确有错误且这种错误有损于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并且当事人不愿申请再审时,法院可以主动提起再审,其他情形下即使判决确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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