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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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09月30日09时56分209 主题分类:土地房产 “经济适用” “住房管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

2、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

3、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第二章供应对象  第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

4、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六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七条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八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

5、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九条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第三章房源筹集  第十条市建委根据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收购计划。各区县政府负责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问题。对部分房源不足的区县,市建委可以适当调剂。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可采取在市场上收购二手房、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房屋等方式筹集。  第十二条采取集中建设方式的,项目用地由市、区

6、县土地储备机构提供,由市、区县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  采取配建方式的,由市规划委、市国土局等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免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保持合理的开发规模,户型设计控制为中小户型,具体标准由市规划委制定。  第十五

7、条收购二手房、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房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按小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节能省地的原则收购。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项目开发成本、税金、利润组成,通过竞价或政府审核方式确定或调整。有关竞价方案或价格审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建委等部门办理。第四章审核与销售  第十七条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

8、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建委。  (四)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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