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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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50104(颁布时间)20050201(实施时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文号)哈尔滨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转让的程序第三章 转让的审批和监督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经2004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4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合理流动,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2、本市市、区、县(市)属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招标转让、拍卖转让以及法律、法

3、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七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区、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工商、房产、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转让的程序第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一)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二)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三)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四)职工安置方案,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第九条 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应当持下列材料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可行性论证情况;(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5、,应当附送经主要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提请审计部门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实施全面审计,并按照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清产核资。第十二条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经国有资

6、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第十三条 转让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持以下材料到产权交易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一)审批机关同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批复;(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四)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五)审计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将产权转让公告刊登在报刊或者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

7、的产权构成情况;(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十五条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受让方为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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