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待不公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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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对待不公平合同 现在,广大人民群众大都知道,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一经成立,即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他们也许还不知道,在某些情况下,已经生效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也可以主张变更,甚至撤销。 1992年3月,王某与其所在村委会签订一份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村委会向王某提供六亩苹果园,承包期为十年;王某承包期内第一年免交承包费,第二年起每年交承包费1万元。1997年初,王某向村委会提出:1992年签订果树承包合同时种植果树的村民少,市价较高,至1996年时种植果树的村民增多,苹果市价大跌,1万元的承包费过高,要求调整,并拖着

2、不交承包费。于是,村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王某如数交纳承包费。法院经审理查明:由于近年来果树种植户猛增,苹果市价已由王某承包时的1.50元/斤跌至0.70元/斤,如按原合同履行,扣除所需费用和承包金额外,王某将不能盈利。最后,受诉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但将被告王某每年应上缴的承包费自1997年1月1日起调减为每年4000元。 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

3、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在上面这个案例中,人民法院依据客观实际情况以判决方式对承包指标进行合理的变更的作法是正确的。在经济生活中,有的承包人为了取得承包权,违背客观实际,盲目地提高指标,导致指标明显过高无法履行;或者由于受市场价格影响,按原承包指标履行来看已经过高或者过低。对于因此而发生的承包合同纠纷,法院应以调解的方式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实事求是地确定合理指标,一般不应否认合同效力。对达不成协议,双

4、方又均要求维持合同的,可以适当变更指标。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4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承包指标的调整,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承包指标过高可以调减,承包指标过低当然也可以适当提高。下面这个案例反映的正是承包指标过低而予以提高的情形。  1990年7月,农民李某与其所在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李某承包该村的10亩荒山种植果树,承包期为20年,承包期内前3年免交承包费,第4年至第10年每年交承包费500元,第11年至承包届满每年交承包费800元。合同签订后,李某在荒山上种植果树,其中板栗树2000棵,核桃树3000棵

5、,并从第4年起开始向村委会交纳合同规定的承包费。合同履行过程中,村委会提出承包费低,要求增加承包费1万元,李某不同意。后村委会称原承包合同由于情势变化而无效,10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

6、hieve亩果园拟向他人发包。李某迫于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此案中,法院查明:李某与村委会订立合同时,承包费是按当时情况而定,但1992年该山区新修公路,商品运往外界大为方便,李某按批发价出售核桃和板栗的纯利润由以前的4000元上涨至4.5万元,承包费确实过低。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自1994年起,李某每年向村委会上交承包费8000元。在这个案例中,订立合同时,发包方不可能预料到修路这一情势,而村里交通状况的改变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要求变更承包费的理由是正当的。  上述两个案例中反映的情况在农村经济生活中是经常遇到的。其体现的是

7、当事人在合同行为中如何公平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问题。对这一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作了相应规定。其中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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