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民转让草场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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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牧民转让草场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目录一、目前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现状1(一)对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传统认识1(二)对集体所有权主体的重新认识1二、非法转让草场的实情2(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出租的名义,将土地使用权变相转让给他人2(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转让方式买卖集体土地2(三)集体所有权人直接以出让方式买卖集体土地3(四)集体土地所有权以集体土地为他人或自身债务提供抵押3三、当前牧区草场转让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3(一)政策措施不完善3(二)转让运作不规范3(三)牧民对集体土地转让的认识不足4四、蒙古民族的角度分析4参

2、考文献5后记6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7牧民转让草场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一、目前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现

3、状《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明确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民法通则》第74条进一步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10条进一步补充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农业法》也有相同规定。

4、由此可知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在法律上有三类: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集体。(一)对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传统认识集体所有权主体是集体所有权研究中最主要的问题。以往由于对集体所有制认识的局限,也影响着我们对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认识。按照以往理论,集体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因此,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当然就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组织”。依我国通行的民法学理论,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界定为:第一,集体所有权主体是集体组织;第二,作为

5、集体所有主体的集体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第三,集体成员不是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我国《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集体所有权,但没有明确规定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人们顾名思义地认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就是集体,但传统民法上及《民法通则》中关于主体的规定只有自然人(公民)和法人的概念,而没有集体一词,集体作为主体究竟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人们不得而知。在一些人看来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不可能是自然人,否则就会导致私有制或私有财产权;集体也不可能是法人,因为法人可能会破产,这样就可能导致集体所有制的瓦解。因此,该怎样认识集体所有制的主体在立法上和法

6、学理论上都存在着困惑。(二)对集体所有权主体的重新认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人们对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理论进行反思,认识到“把集体所有制经济简单地归纳为生产资料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尽管历史上农村的人民公社和城市的大集体企业都试图实现这一定义,但事实表明,我国并未出现完全满足上述定义的集体经济组织。”民法学研究中对集体所有权理论也进行了反思,提出了一系列关于集体所有权的新认识。比如针对传统的集体所有权理论对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认识,有的学者正确指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不一定

7、由直接劳动者构成,也未必是法人组织。”史际春:《集体所有权的概念》,《法律科学》1991年第6期。)“集体所有权是指一定团体或社区在其成员平等、民主基础上形成集体共同意志,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史际春:《集体所有权的概念》,《法律科学》1991年第6期。可见这种观点将集体所有权主体确定为一定的团体或社区,而且未必具有法人资格。也有观点认为,集体所有权既不是集体企业所有,也不是由集体组织作为法人享有所有权,而是指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对集体财产直接享有的所有权,其主体是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而不是集体

8、组织,集体所有权是全体成员的共有权。温世扬:《略论我国民法的物权体系》,转引自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18页。还有观点认为,“集体所有权主体是‘个人化与法人化的契合’,集体财产应为集体组织法人所有,法人可以对集体财产享有独立的支配权,而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股权或社员权”。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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