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重庆房产税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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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重庆房产税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坐落在本市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房产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2、房产原值包括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房产的评估值进行核定。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租金明显偏低的,按照不低于以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金额进行核定征收。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

3、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六)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七)民政部门举办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的用房。  第七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市地税局批准后,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八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当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房产的坐落地点、建造时间、原值、用途、租金收入等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必要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房屋权属等与征税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上半年的纳税期限为4月1-3

4、0日,下半年的纳税期限为10月1-31日。  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具体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跨年度预征税款。  第十条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纳税人购买的房屋,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

5、十二条本细则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重庆房产税分两种:  1、从价计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  2、从租计征: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

6、。  房地产税率地方自决XX重庆房产税如何征收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

7、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上搜房网了解更多房产知识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8、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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