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与民法冲突及其选择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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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与民法冲突及其选择思索刑法与民法冲突及其选择思索刑法与民法冲突及其选择思索刑法与民法冲突及其选择思索刑法与民法冲突及其选择思索刑法与民法冲突及其选择思索刑法与民法冲突及其选择思索刑法与民法冲突及其选择思索刑法与民法冲突及其选择思索刑法与民法冲突及其选择思索刑法与民法冲突及其选择思索刑法与民法冲突及其选择思索刑法与民法冲突及其选择思索  法律冲突本来是国际私法所要研究和觖决的主要问题,但从广义上讲,法律冲突是法律领域的一种普遍现象。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一般来说,只要各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规定,而

2、当某种事实又将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联系在一起时,法律冲突便会发生。作为一种重要的法现象,法律冲突是理论法学及其部门法学的重要研究问题。而刑民冲突正是法律冲突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是刑法和民法同时调整相同的法律关系时,在两者之间产生矛盾的现象。  一、刑民冲突概要  从一般角度上讲,自从部门法分化以后,刑民之间不会产生冲突,刑法与民法有着各自的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和保护财产关系以及部分与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而刑法作为民法(也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只有当民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进行保护。但是,刑法保护法益的广泛性,即刑法保护人身的、经济的、财产的、婚姻家庭的、社会秩序

3、等诸多方面的法益,使刑法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之间存在重叠性,这种社会关系调整的重叠性就使刑法和民法之间存在一定冲突的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刑民冲突主要表现为两类形态:第一类,因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从而构成刑民案件交叉。此类交叉实质上是源于法规竞合,由于刑法和民法都对该项法律事实作了相应的规定且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法律事实,造成刑民案件的交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同时规定

4、:“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是说,同样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构成著作侵权的同时,有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即同一个法律事实同时侵犯了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第二类,因同一法律事实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法律事实的复杂性和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及差异性,决定了对同一法律事实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造成公、检、法三部门或者社会上对案件性质的认

5、识存有分歧,有的认为是刑事案件,有的则认为是民事案件,由此形成了刑民交叉案件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1]。具体而言,第一类形态又可以分为三种形式:民事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交叉;违约行为与犯罪行为的交叉;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与犯罪行为的交叉。对此,只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行为进行分析,比较容易解决。而对于第二类冲突,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以及司法观念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易解决。刑民冲突的产生除了与立法技术有关之外,也与刑法的特有属性相关联①。仔细分析各种冲突形式可以发现,刑民冲突的第一种形态主要与刑法保护法益的广泛性有关,第二种冲突形态主要与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性密切相关。刑法具有保

6、护法益的广泛性的属性,这一属性决定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家庭婚姻关系、行政关系等都可以受到刑法的调整。但是,刑法保护法益的广泛性并不意味着刑法就直接可以对这些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这又涉及到刑法的另外一个属性,即刑法的保障性,也就是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能调整的社会关系和充分保护法益时才需要刑法调整及保护。这里就产生一个问题,刑法既需要保护这些法益,又必须是在其他法律不能充分保护时才保护,民法保护和刑法保护的界限究竟在哪里?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到底是优先适用民法规范还是刑法规范?刑民冲突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它的产生源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因此,其问题的解决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结构,社会

7、结构对刑民冲突的解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市民社会及其理念———解决刑民冲突的理论基础  当代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推进了国家与社会分离的现实进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经济活动逐步摆脱政府的干预,个人权利也逐渐从政治国家脱离,政府的权力进一步紧缩。社会结构上,以计划经济为基础、政治国家为核心的社会结构开始走向衰亡,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逐渐脱离并得以形成。传统的国家社会一体化结构已经逐渐向国家———市民社会二元结构转变,因此,市民社会理论可以用于对当代中国问题的分析。刑民冲突也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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