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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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用水计划指标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用水计划指标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共供水企业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制定、调整、确定的管理。第三条管理部门长沙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用水计划指标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受市水务局委托,负责用水计划指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区、

2、县(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市)供水企业供水管网达到区域内的计划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务局指导。区、县(市)公共供水企业(含乡镇水厂)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管理由区、县(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业务上受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指导。第四条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将在每年年底前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近三年平均用水量及发展需求等因素,核定各用水单位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指标。基建用水单位和新增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指标将根据实际情况即时核定。第五条用水计划指

3、标的下达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将核定的各类用水计划指标报市水务局批准后,于15个工作日内下达至各用水单位。各用水单位需于接到用水计划指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月用水计划上报至节约用水管理机构,逾期未上报的,视为同意将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平均分配至月度。第六条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一)用水计划指标下达后,原则上当年不进行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二)用水单位因扩建、改建、产品结构调整以及产量、人员增加等原因,需增加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并附说明新增用水计划的理由,以及本单位水量平衡测试报告书;

4、(三)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做出是否调整计划的决定。第七条用水计划指标的考核(一)用水单位与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每月按时将上月用水数据上报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做好用水和节约用水统计工作;(二)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照公共供水企业及用水单位报送数据对用水单位进行按月考核;(三)公共供水企业与用水单位报送数据误差在10%以上的,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复核,确定实际用水量。(四)有下列情况的,用水单位应即时进行水平衡测试,并报告节约用

5、水管理机构,水平衡测试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在开展测试期间暂缓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1、用水单位连续三个月超计划用水10%以上的;2、用水单位年度申请用水量与核定的用水计划量差距大于20%的;3、产品结构、生产工艺、水处理及循环水设施发生变化或管网存在隐患的。第八条用水单位的节水要求用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节约用水、计划用水的相关规定;(二)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节水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节水规划和节水工作计划;(三)做好本单位内部节水管理工作,制定节水管理制度,防止浪费用水、不合理

6、用水;(四)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非节水型的用水器具和用水设备。第九条责任追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参照执行宁乡县、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公共供水企业(含乡镇水厂)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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