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贸易的卫生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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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食品贸易的卫生监管我国食品贸易的卫生监管我国食品贸易的卫生监管我国食品贸易的卫生监管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食品贮存、保藏技术的提高和交通网络的发达,我国食品贸易活动日益加强,食品流通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食品贸易的卫生监督已成为食品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自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以来,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加强了食品运输、贮存、销售和采购食品索证的卫生监督,对保证食品卫生、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国家对食品贸易卫生监督没有统一立法,各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食品贸易过程的卫生要求、监督程序不一致,导致国内食品贸易卫生监督存在一些问

2、题,甚至出现管理混乱。本文就目前我国国内食品贸易卫生监督问题作一简单讨论,供同行参考。  1国内食品贸易卫生监督的统一立法  国家法律法规关于食品贸易的卫生规定是食品贸易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椐。目前我国尚未颁发食品贸易卫生监督的单项法规,但是在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条款中对采购食品索证和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等内容做了规定,并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本省采购食品索证的种类和范围以及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以外确定食品卫生检验单位。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根据法律授权,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分别颁发了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部分省还颁发了外埠食品登记注册办法。这些地方性规定

3、对食品贸易的卫生监督工作产生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取得良好的效果,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一是政出多地,不同省份对采购食品索证的种类、范围,食品卫生检验报告的内容和规格,销售地食品卫生复检等内容规定不统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法按照统一的卫生管理规范组织食品流通,食品生产厂家为满足不同地区食品贸易的卫生要求不得不经常改变食品卫生检验模式,并因提供各种非统一性文件而增加费用。二是产生贸易壁垒,有的地区搞地方保护,食品卫生监督内松外紧,为本地食品开绿灯,对外地食品设红灯,妨碍食品正常流通,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三是片面追求经济效应,有些地方受利益驱动,卫生监督工作以

4、盈利为目的,对外埠食品重复检验和多层次收费,出现同一地区上、下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分别对同一批食品抽检收费的紊乱现象。四是有些地方性规定与国家法规相悖,如国家法规规定的有效的检验结果在某些地方得不到认可。随着国际食品贸易的发展,为完善食品进出口体系,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于1992年成立了进出口食品检验和认证系统法典委员会(CCFICS),根据国际接受的准则采取统一的方式,协调检验和认证体系,减少贸易争端。在国际食品贸易趋于采取统一方式进行管理的形势下,国内食品贸易卫生监督应与其适应而不应该搞国内贸易壁垒。因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国内食品贸易卫生

5、监督单项法规,统一食品流通的卫生要求和监督程序,消除食品贸易壁垒,促进食品流通。  2食品卫生检验单位法定地位的认可和检验能力的认证  在食品流通过程中,食品买卖双方具有索取和提供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的权利和义务,但是食品卫生法(试行)对检验合格证的内容和规格没有规定,各省规定的内容差异很大。有的省只规定采购食品必须索证,对检验单位未加限定;有时省规定采购食品必须索取县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合格证,还有个别省规定跨省销售的食品必须提供地级市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食品卫生法(试行)对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食品卫生检验单

6、位的法定地位没有规定,而是授权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以外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卫生部于1987年颁发了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以外的食品卫生检验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的作用做了规定,并在1990年批准了北京医科大学营养与食品教研室等11个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确定了检验项目。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由法律授权,代表国家进行食品卫生监督和检验,出具的卫生检验报告具有权威性,既可用于食品的流通,也可以用于食品贸易纠纷的仲裁。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以外的食品卫生检验单位

7、的法定地位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是不等同的,前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经省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考核合格,才能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对送检样品进行检验,它出具的卫生检验报告只能用于食品的流通,不能用于贸易纠纷的促裁。未经过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考核批准的单位没有资格出具食品流通用的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不同级别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地位和检验能力存在一定的差别,它们出具的食品卫生检验报告的作用也不完全等同。国家应该对不同级别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法定地位进行认定,并对其检验能力进行逐级认证。国家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用于国际食品的流通和食品贸易纠纷仲裁,省

8、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用于省际之间的食品流通和食品贸易纠纷仲裁,市、县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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