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干预在离婚调解过程中的运用

心理干预在离婚调解过程中的运用

ID:17904305

大小:32.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9-09

心理干预在离婚调解过程中的运用_第1页
心理干预在离婚调解过程中的运用_第2页
心理干预在离婚调解过程中的运用_第3页
心理干预在离婚调解过程中的运用_第4页
心理干预在离婚调解过程中的运用_第5页
资源描述:

《心理干预在离婚调解过程中的运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心理干预在离婚调解过程中的运用作者:黄鸣鹤发布时间:2011-05-0510:29:56引子2011年2月17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海沧区人民法院傅远平院长与厦门市一家心理咨询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对未成年被告人提供心理辅导、对离婚案件当事人提供婚姻关系指导、感情评估报告及其它法学与心理学交叉部分的探索合作。一、离婚案件中心理咨询工作机制的理论基础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确定的福建省唯一的司法改革联系点法院,良好的学术氛围也使法官们形成了在审判实践中勤于思考勇于探

2、索的精神。(一)由一份司法统计分析引起的思考2010年,海沧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在对本院受理的136个离婚案件进行分析时发现:诉讼离婚夫妻婚龄在5年内的计67件,占总数的49.26%;婚龄在5年以上10年以内的计36件,占总数的26.47%;婚龄10年以上的计33件,占总数的24.26%。这个数据足以说明,结婚10年内是离婚诉讼高发的时间段,也符合婚姻家庭心理中的“十年之痒”的说法。在统计样本中,原告年龄在35岁以下的计79件,占统计样本总数的58.08%,其中原告在30岁以下的计45件,占统计样本总数的33.08

3、%。在后面的样本中,我们发现这些出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年轻人“闪婚”、“闪离”的现象较为严重。这份司法统计分析引起了法官的思考。离婚率的不断攀高固然与社会转型时期的观念转变有关系。但离婚成本的降低也是离婚率攀高的原因之一:首先是案件受理费,按《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收费。在大部分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一般就财产分割自行达成协议,以节约诉讼成本。其次是审判期间的快捷,目前法院采用繁简分流的方式,对于无财产纠纷且双方同意调解离婚的案件,

4、法院在若干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三是法官办案观念的转变。在一个小型调查中,3名年纪超过35岁的法官认为离婚案件应多次调解,劝和不劝离,持“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亲”的传统理念;而5名年纪不到35岁的法官则认为,在法院案件压力大的客观情况下,对离婚案件进行多次调解是不现实的,多数法官承认对离婚案件一般只进行简单调解,如双方仍坚持离婚的,更倾向于尊重其意愿。在婚姻伦理方面,部分青年法官认为“让不幸福的婚姻延续更是一种残忍”,认为离婚诉讼审理的重心应该是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和未成年子女的抚育问题,而不是刻意去维持业已死亡的婚姻

5、。诸多因素使得一些“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婚姻在当事人冷静时离婚已成事实。(二)国外“冷静期”规定及中国社会对离婚的态度转变在法官们的讨论过程中,笔者向讨论者们介绍了国外离婚冷静期制度。冷静期,也称熟虑期,指的是在离婚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感情用事草率离婚,法律强制性规定在法院对诉讼进行实体审查前,设立一定时间段的准却期。冷却期内,法官一般会建议离婚双方请心理咨询师进行婚姻关系辅导。冷静期因各国法律规定而长短不同:美国法律规定冷静期一般为6个月;英国法律规定为9个月;韩国规定有子女者为3个月,无子女者为1个月。冷静期的

6、立法规定,其立法背景是对于西方社会过度“离婚自由”的反省。西方社会强调个性自由并将离婚自由当成个性彰显,其结果却是单亲家庭及组合家庭的大量存在,还有儿童成长环境的恶化及社会福利开支的增加。也正是基于这种现实,一向视个人自由如生命的西方社会,在法律建构时设计了“冷静期”制度对离婚自由进行限制,其目的不仅在于防止草率离婚、拯救并未真正死亡的婚姻,也在于从制度上增大离婚的成本,使当事人在决定离婚或溯源到决定结婚时,就可以预测并充分评估离婚所带来的经济成本(包括物质成本、时间成本和社会成本)。从社会伦理方面,在改革开放之前

7、,中国社会所宣扬的核心价值观和公众心理对离婚持相对保守的态度,许多在情感上已经事实死亡的婚姻在法律上得以延续,更多考虑的是对子女成长环境的顾虑和因离婚所造成的社会评价的降低,“懒得离婚”(指夫妻双方在感情上已经完全破裂,但由于现实顾虑而保持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就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婚姻状态。但随着社会转型及观念转变,公众对离婚持相对宽容的心态,离婚甚至被视为一种个性解放或时尚行为(如一些阶层的人聚会时打招呼从“吃饭了没”改为“离了没”)。同时,法律制度的设计也在微妙地配合这种社会心理的嬗变,具体表现为2003年《婚姻

8、登记条例》颁布时取消了民政登记离婚“一个月”审批期的规定,使得民政登记离婚更加便捷,还有结婚登记不再需要所在单位介绍信、不强制婚前体检等宽松性政策等,都说明立法价值取向与公众心理的相互影响。在其它缓冲机制中,由于强调个人的隐私权,计划经济时代的人民调解、社区劝导、当事人所在单位工会的介入调解等机制日益弱化,基层组织及单位逐渐接受“婚姻系个人隐私”的观念,除非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