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民权利与庶民权利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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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民权利与庶民权利研究论文贵民权利与庶民权利研究论文贵民权利与庶民权利研究论文贵民权利与庶民权利研究论文贵民权利与庶民权利研究论文贵民权利与庶民权利研究论文贵民权利与庶民权利研究论文  「摘要」Civil权利既不是所谓的民事权利、公民权利、民权,也不是郑君贤教授所说的“个人的自然权利”、“私人权利”。Civil权利实际上就是“贱民”不能享受的“贵民权利”。它历来都是法律强行规定的权利,而不是自然的先天的权利。它含有私人权利,但它的主要内容是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  「关键词」贵民权利,庶民权利,CivilRights运动,身份  一、对Civil权利的不解释和错误解

2、释  Civil权利是一个使用频率极高的法律概念。但是,这个Civil权利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呢?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尚没有出现一种比较合理的解释。一些权威的工具书,如《不列颠百科全书》、《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国大百科全书》等等,甚至对这一概念不做任何解释。  只使用不解释,是西方法学界对Civil权利这一概念的普遍态度。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西方人不解释这一概念,还有一个可以偷懒的理由,这就是:使用这一概念时,对于来自古罗马的“Civil”一词可以不作翻译而直接使用,至多将“Civil”写成“Civile”或者“Zivil”。这就像中国有些地区的人将“家具”

3、写作“家俱”仅仅是换一种写法而不是翻译一样。  Civil权利这个概念流传到了中国,不可能仅仅换一种写法就让人接受,必须翻译成中文,才能让人认识它。因此,尽管也有一些中国人编写的工具书有意回避这个概念,不将它作为词条进行解释,但是在中文法律文献中、中文法学论著中和中国人的讲台上,法学家们和翻译家们还是有意无意地对这一概念做了多种解释。这些解释有如下几种:  第一种解释:Civil权利是民事权利。这是所谓“民法”学家和“民法”教科书的普遍解释。  第二种解释:Civil权利是公民权利。如将《Civil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翻译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法

4、国《Civil权利和人的权利宣言》翻译为《公民权利和人的权利宣言》。  第三种解释:Civil权利就是民权。如将美国的“CivilRightsActs”说成是“民权法”或者“民权法案”。  第四种解释:Civil权利是“个人的自然权利”,简称“私人权利”。这是郑贤君教授在她的最新研究成果中得出的结论。①  笔者反对第一种解释,理由在拙著《法律层次论——关于法律体系的理论重构》②中已经作了充分的论述,这里不再赘述。  笔者反对第二种解释,理由在拙作《不确当的命名——评〈Civil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③中已经作了充分的说明,这里也不再赘述。  笔者反对第三种解释

5、,因为这种解释比第一、第二两种解释更加含糊,它根本没有说清楚这个民是什么民,是多大范围内的民。这种解释还容易让人误解,以为“Civil权利”就是孙中山三民主义中的民权。  笔者也反对第四种解释,理由有二:第一,自然权利在西方早已有了固定的公认的表述词组——NaturalRights,从来没有人将CivilRights和NaturalRights当作同义词使用过。第二,在历史上,自然权利学说的产生恰恰是针对由法律规定的各种不平等的CivilRights的。CivilRights从来就是一种由法律规定的不平等权利,而自然权利则强调权利是天赋的、人人平等的。  二、郑君

6、贤教授的误读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上发表了题为《宪法上的Civilrights是公民权利吗——解读宪法civilrights》的长篇学术论文,对于我国学术界将Civilrights翻译为公民权利提出了不同意见,这种探讨有利于权利理论的深化,有利于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郑教授的结论难以让人接受,其方法更有不可取之处。  承蒙不弃,郑教授的文章多次引用拙作《不确当的命名——评〈Civil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是,每次引用都是误读,而且是严重的误读。叙述如下:  是“所见略同”还是根本不同?  郑教授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即

7、“civilrights”不能翻译成“公民权利”,而应当翻译成“私人权利”或者“个人的自然权利”,在文章中写道:“无独有偶,笔者在初步确定了这一认识之后,开始查阅资料准备撰写文章,在网上查到一篇质疑将TheInternationalCovenantonCivilRightsandPoliticalRights中的civilright译为‘公民权利’的文章。该文作者认为,将civilright翻译为‘公民权利’是不确当的,应译为‘人身权利’。”④并且说她的观点与刘大生的观点“所见略同”。⑤其实,拙作根本就没有说应当将“Civilrights”改译为“人身权利”,而是

8、说联合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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