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田灭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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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矿产资源法》,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保护煤炭资源,保护环境,使煤田灭火工作正规化、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煤田火灾灭火规范》(下称《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煤田火灾的治理。煤田火灾,系指发生在煤田煤层露头或浅部的、影响煤田开发、储量损失大、严重污染环境、威胁生产安全的大面积火灾。第三条  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省、区范围内由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厅长(局长、经理)负全面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安监部门负责监督监察本《规范》的贯彻与执行。  第四条  有煤田火灾灭火任务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必须

2、建立灭火专设机构,专设机构的负责人负具体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  有煤田火灾的省、区,必须对省、区内的煤田火区进行全面调查,建立火区档案,制订灭火规划。  第六条  煤田火灾灭火工作,应根据资源、环境保护和开发规划的要求,确定控制或熄灭的治理目标。第七条  确定治理的火区,由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提出灭火方案设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论证。  第八条  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根据批准的方案设计,编制灭火初步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灭火专设机构根据批准的‘‘初设”,负责组织编制煤田灭火施工设计,报省、区煤炭厅(局、

3、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灭火施工,必须严格按灭火施工设计执行,并遵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如确需变更设计时,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有煤田灭火任务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进一步制订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范》解释权属能源部第二章火区勘察  第十三条火区勘察包括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地质工作较差,地质地理条件复杂的火区,必须首先进行初步勘察,根据初勘结果进一步进行详勘。凡有地质详查报告,且提交时间在十年以内者或急需开发建设的煤田火区,可直接进行详细勘察。最终分别提交勘察报告。  

4、第十四条  火区初勘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广泛收集前期地质勘探资料和生产矿井情况,初步掌握火区概况和地质概况;二、查明火区分布位置、面积、燃烧程度、燃烧状况、发火原因、燃烧历史及燃烧损失煤炭储量;三、了解含煤地层时代、地层层序、地质构造形态和主要构造;四、掌握煤层层数、层位、厚度、煤层分布范围及着火煤层层数和层位;五、了解煤质特征与煤种:六、了解自然地理条件、第四系地质、地貌特征及水文地质概况;七、了解水源、电源和土源等情况。火区初步勘察报告书的编写,参照附录一。  第十五条  火区详勘必须达到如下要求:一、详细查明火区平面分布位置、面积、燃烧深度、燃烧状

5、况、发火原因、燃烧历史及燃烧损失煤炭储量;二、详细了解含煤地层及其地质构造;三、准确掌握煤层层数、层位、厚度、煤层分布范围及着火煤层层数和层位;四、详细掌握煤质特征和煤种;五、详细了解自然地理气象条件、第四系地质、地貌特征及水文地质情况;六、详细了解生产矿井的分布及开采情况;七、详细查明水源、电源和土源情况。火区详细勘察报告书的编写,参照附录一。第十六条  采用物探法(自然电场法、磁法及红外测温法)勘察火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测火区位于物探测区中央,保证探测结果轮廓完整,四周有一定面积的正常场作背景;  二、物探基线平行于火区走向,并位于交通方

6、便、地势平坦的正常场内,火区走向不稳定时,基线亦应随之改变、但不宦过频,且与火区总走向保持基本一致;三、物探测线垂直于基线(即垂直于火区走向),测线长度以火区宽度为依据,但其两端必须有3~5个测点位于正常场内;  四、测网密度,火区初勘阶段,线距100~20Om,点距10m,详勘阶段,线距100m,急倾斜煤层点距5m,缓倾斜煤层点距10m;  五、火区初勘阶段,磁法探测的精度应使均方差为1O~20nT,详勘阶段小于10nT,自然电场法的探测精度,不论初勘或详勘,皆要求正常场内同一点的两次观测误差小于或等于5mV,异常场内误差不大于10mV。  物探探火的

7、野外作业,严格遵守物探工作规程参照附录二。  物探工作结束后,应提交物探勘察报告(包括文字说明书和相应的图纸;物探剖面图;物探平面剖面图、物探探火分析解释成果图等)。  第十七条  采用钻探探火,只用于火区详勘阶段,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在详细勘察阶段,物探成果必须由钻探验证,取有代表性的物探线做为钻探勘探线,每个物探测区至少要布设1~2条钻探线,每条线上至少布设2~3个钻孔;  二、钻探深度依据物探测得的火区燃烧深度再延深10%;  三、钻探冷却液应使用清水;  四、钻探过程中及时记录孔内空洞的起火深度,突然冒烟、冒气的深度及漏水深度等异常情况;  

8、五、每个探火孔分别进行质量评级验收参照见附录八;  六、钻探作业遵守地质钻探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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