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非法学吴焕浅论罪刑均衡原则

法律硕士非法学吴焕浅论罪刑均衡原则

ID:17944352

大小:33.04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9-11

法律硕士非法学吴焕浅论罪刑均衡原则_第1页
法律硕士非法学吴焕浅论罪刑均衡原则_第2页
法律硕士非法学吴焕浅论罪刑均衡原则_第3页
法律硕士非法学吴焕浅论罪刑均衡原则_第4页
法律硕士非法学吴焕浅论罪刑均衡原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法律硕士非法学吴焕浅论罪刑均衡原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浅谈罪刑均衡原则摘要罪刑均衡原则是近代以来确定的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罪刑均衡原则的研究也是颇为热门。本文从这一原则的理论历史演进出发通过对中外法学家对于这一原则的理解进一步的提出了关于这一原则的重新构建即由罪刑均衡原则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完善。关键词:罪刑均衡,演进,重构一.罪刑均衡原则的理论发展(一)大陆法系的理论发展罪刑均衡原则是刑法学近代以来才确立的刑法的原则,但是关于罪刑均衡原则其历史却是源远流长。罪刑均衡观点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在奴隶社会和原始社会同态复仇是极为盛行的刑罚方式,《汉莫拉比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倘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子之眼,则应毁其眼”。这

2、样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的方式在那样的专制的社会虽然略显残酷,但是也体现了罪刑均衡的思想,这也是这一思想最粗俗最原始的体现。西方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一书中指出:“倘若是一个人打人,一人被打,一人杀人,一人被杀,这样承受和行为之间就形成了不均等,于是就惩罚使其平等,或者剥夺其利得。”[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伦理学》,95~98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对于《汉莫拉比法典》以及亚里士多德的一系列的论述都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罪刑均衡的思想,此后西塞罗也指出:“对于任何违犯任何法律的惩罚,应与犯法行为相符合。”中国古代的法家也曾经提出了“罚必当暴”的较为朴素的罪刑均衡

3、思想。在专制的古代这些思想并没有为统治者所用。也未能成为刑事司法的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真正成为刑法的原则是17,18世纪启蒙运动的结果,此后经过众多法学家的研究逐步趋于成熟。近代罪刑均衡的原则理论基础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报应主义,另一个是功利主义。报应主义以黑格尔和康德为代表,他们认为对于犯罪的惩罚完全是对犯罪行为的合法转移,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46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简而言之就是将犯罪人的行为通过刑法的适用和合法的量刑再次这个行为强加于犯罪人身上,使得犯罪人从中得到内心的痛苦。报应主义强调惩罚本身的适用,侧重于事后的惩罚作用,对于刑法的预防功能未能很好的理解。另一种功利主义

4、以边沁为代表,他们认为刑法的确立就是让人在刑法未适用时产生畏惧从而起到预防的作用。功利主义强调事前的刑法的作用忽视了刑法适用时本身的惩罚作用,导致的后果可能是行为为实际发生就可能出现刑法的适用,另一方面行为发生后可能出现极端的轻刑。这两种思想也奠定了近代罪刑均衡思想的基石,尽管存在很多的适用瑕疵和理论缺陷但是其意义还是不容忽视的。(二)普通法系的理论发展对于英美法系(判例法)而言因其历史传统的原因少有成文法典,所以其也未能形成系统的罪刑均衡原则的体系。但是这一点并不是否认其罪刑均衡原则在其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在判例法体系中也同样存在一些法学家的的论述,这些论述同样一定程度的反映出了罪刑

5、均衡原则。在英美法中有个重要的原则叫严格责任原则这个责任原则是随着工商业的发展从而得以迅速的成熟发展,在1983年的民航局诉麦肯齐案时,主审法官觉得有必要重新讨论曾被斯佐布里奇颠覆的被告证明责任问题,也就是说,对于涉及公共福利方面的犯罪,缺乏犯意的证明责任是否应归于被告?这个案件基本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在英美法系的地位。其实这个责任原则也正是罪刑均衡的一个体现,首先行为人作出一定行为后即使没有任何犯意,缺乏过失或者故意的情况下怎样定罪或者说应不应该定罪量刑?严格责任原则的确立从社会法益出发,认为社会法益如果被侵害可能或导致巨大损失由此只要行为人侵犯了这样的法益,当然这样的法益一定是出于

6、刑法所规定所法定的法益,那么就应该归责处罚,也就是这是就判定行为人是有罪的,在这个基础上量刑处罚。这样形成一个较为严谨的体系,首先法律规定一种严格的责任内容,再由法律明确侵犯社会法益的具体行为,再个别适用到行为人身上实现罪刑均衡。就上述原则不难看出英美法中的罪刑均衡原则是建立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的,也正因为此,这些大陆法系的基本原则在英美法中也是有着充分的反映,也构成了英美法较为严密的刑法判例体系。一.罪刑均衡原则的内涵罪刑均衡原则成熟于启蒙运动,考虑到当时的社会正是封建走向衰败资本主义萌芽兴起的时候;也是因为这样的社会背景这一原则也就体现了封建司法专制和资本主义司法思想的斗争的结果;

7、罪刑均衡原则反对封建司法的擅刑和严苛的封建专制司法,提倡一种等价、相当、均衡的刑罚关系李春雷张鸿巍《外国刑法学概论》,4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概括起来笔者认为其内涵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定罪和行为相均衡一个人作出的行为应当和其最终的定罪相适应,一个人做了什么样的行为就应该定什么罪,一个人的行为有怎样的情节就应该有怎样的法定罪。甲在路边看见乙女拎着一个LV包,便心生歹意过去抢夺,女子力不从心被夺走,那么这时行为人甲只有抢包的行为所以只能定抢夺罪,如果行为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