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独立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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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独立在中国论司法独立在中国肖庆宝内容提要所谓司法独立,一般的理解就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领域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如何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论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部分是法院独立与法官的独立;第二部分是我国司法独立难之透析;第三部分是我国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第四部分是司法独立与外部

2、媒体的监督;第五部分法院院长的正当职权。关键词司法独立法院院长法官独立党的领导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原则,最早产生于近代西欧国家,后来得到了其他西方资本主义各国的法律确认。17世纪,英国著名学者哈林顿在其大洋国中声称: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而建立法治共和国,必须实行权力分立。在这里,哈林顿实际上已经提出了司法独立的概念,只是没有对此展开详细的论述而已。英国的另一位思想家洛克在其政府论中,第一次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分权理论。他认为,国家权力应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

3、对外权,并由不同的机关来行使。洛克认为司法权只是执行权内容,执行权应对立法权负责,并受议会的监督。尽管他认为法律的执行和司法的保障是关系宪政的生存的问题,并没有提出系统的司法独立地位之理论。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研究》(第五卷).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157页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

4、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7司法独立在中国上述哈林顿、洛克等思想家虽然没有直接提出司法独立的理论,但他们的理论学说对英国宪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1688年的英国光荣革命使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与新贵族的妥协而告终。同年,国会通过了著名的权利法案,对王权实行一系列限制,

5、同时规定非经法官的命令,任何人不受监禁,行政不得干预司法。权利法案以法律形式初步确认了司法的独立。1701年英国颁布了王位继承法,其中规定了法官终身制和法定薪金制,从而使司法独立获得了制度上的保障。一、法院独立与法官的独立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1982年宪法第126条再次明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可见,法院独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

6、权力,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所谓法官独立审判,是指法官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时,只依据事实和法律,以自己的良知独立决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也不受法院内部非程序性的违法干预。主要包含以下几层意思:(一)、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二)、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受法院内部非程序性的违法干涉,但上级法院和本院领导按照一定的程序所进行的指导和监督应当接受。(三)、法官审理案件只依据事实和法律。(四)、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保持中立

7、,并根据自己的法律良知形成内心确信,作出裁判。(五)、法官应对自己审理案件所作的裁判承担责任。法官独立审判与法院独立审判有相似之处,但又是不同的概念,主要区别:一方面,两者的性质不同,法官独立审判是法院内部的审判制度,是法官的一种权利;法院独立审判是国家政治体制上的分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另一方面,两者的内容不同,法官独立审判是由法院内部审理案件的职权界定;法院独立审判是国家机构中权力的分配。最后,两者的要求不同。法官独立审判要求提高效率,确保公正,强调职权利一致;法院独立审判是要求维护权力制衡,落实

8、依法治国。可见审理案件的载体应该是法官,而不是法院,法官是法院独立审判的实现者。也就是说,实现法院独立审判,最终必须实行法官独立审判。参见杨一平著:《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5页二、我国司法独立难之透析我国司法独立难的根本原因正在于司法机关的人事和财政受制于地方,如果司法机关不能在财政与司法官选任上同地方“断奶”,就很难确保在司法决策上拥有独立自主的意志,并容易滋生“地方法院是地方的法院”的怪胎。针对司法地方化的弊端,党的十六大特别提出,要“推进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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