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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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建筑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业税收的征收管理,促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范围内由地税机关管辖的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以下简称“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我市外出经营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业税收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上述在我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的相关税款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所称建筑

2、业税收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依法接受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或人员为本办法所称代征人(以下简称“代征人”)。第三条建筑业应纳地方税收(基金费)主要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基金费等。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四条我市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外地(跨省、市、县,下同)纳税人来肥临时经营建筑业劳务的,应自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3、”)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实行“三证合一”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未及时办理报验登记的外地纳税人所持外管证作废,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第五条我市对单项工程承包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或有总分包的建筑业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包括:(一)纳税人承建建筑业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或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纳税人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登记须提

4、供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实行“三证合一”的纳税人不需提供);2.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4.纳税人的开户银行、账号(仅限于本项目收款账户); 5.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不需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纳税人不需提供); 6.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及复印件; 7.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及复印件(凡按规定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的不需提供)。(二)已经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的建筑业工程项目,若登记内容(预算金额、建筑面积、项目总投资、项目总造价、项目用途

5、、建设单位名称、建筑单位的电脑编码等项目)发生变化的,纳税人须在项目内容变更后30日内,持建筑业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及有关变更资料,到原项目登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因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发生税务登记号变更的,应同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三)建筑业工程项目已完工、全部收入已经完税且发票已经全部开具的纳税人,应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及税务机关要求提

6、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到项目登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项目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注销登记时应审核项目完税及发票开具情况,对纳税人已报送或通过税务征管信息系统能查询的资料不应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应建立代扣代缴税款台帐,如实记载被扣缴纳税人的名称、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及编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号、代扣代缴税款的时间和税额,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代扣代缴业务结束后,扣缴义务人应将余下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交还主管地税机关,并结清应代扣代缴的税款。代征人应配合主管地税机关做好项目登记,根据代征协议规定建

7、立代征税款台账,如实记载被代征人的名称、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及编号、代征税款凭证号、代征税款的时间和税额,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第七条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与当地发改委、规划、建设、招投标、房管、国土资源、消防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定期或适时获取真实可靠的项目涉税信息并进行信息整理。第三章税费管理第八条营业税管理(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应以其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3%的税率计征“建筑业”营业税。(二)纳税人营业额为提供建筑业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

8、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建筑业劳务又涉及货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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